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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对苏力“本土资源论”的批判(六)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8页。

同上,第38-39页。

囿于篇幅,本文不再对列宁、波斯纳和德沃金等论者的事例逐一进行讨论了。实际上,苏力所举的事例都存在一个根本的问题,即我在正文中所言的它们与苏力讨论的问题之间都缺乏学术意义上的“相关性”。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9-40页。同样是囿于篇幅,本文将不对王俊敏的观点进行评论。

同上,第37页。

苏力:“世纪末日的交待”,载《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自序”,第1-2页。当然,在我看来,这样一些批评观点仍是值得我们注意的:第一,贺卫方所担心的问题,即“夸大关于法律秩序的知识的‘地方性’特征不免使我们的心态走向封闭,而且不自觉地把某些西方学者关于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的知识’的论断普适化了”(贺卫方:“中国司法管理制度的两个问题”,载《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5期,第130页);第二,赵晓力、姚建宗和强世功等论者对苏力把“变法的实践模式”与“变法的理论模式”混为一谈或者把“法学学者”与“中国法治建设的参与者”混为一谈的观点所做的批评(参见赵晓力:“序”,载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姚建宗:“如何进行法理学思考:读《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强世功:“暗夜的穿越者:对《法治及其本土资源》的解读”,载湘潭大学法学院编辑:《湘江法律评论》,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3卷。)。

苏力:“世纪末日的交待”,载《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自序”,第3页。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页,第34页;《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页,第14-15页,第20-22页,第40页;另参见“世纪末日的交待”,载《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自序”,第2-3页,第8页。

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页。

苏力:《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7-38页。

同上,第38页。

苏力认为:(1)经济上,中国社会从小农经济为本已经基本转向以工商经济为本,中国的市场经济的体制正在形成之中,同国际市场联系也日益强化;尽管农村仍然是广大的,尽管许多农村还相当贫困,然而,就总体来说,中国经济已经是以工商占主导地位。(2)政治上,中国已经从一个传统的“文化共同体”基本形成一个现代的民族国家,公民意识已经开始形成;中国的国家政权的网络已经从清代的县深入到如今的乡,“天高皇帝远”的状况基本改变了,现代民族国家的框架已经大致形成。(3)在文化上,也许这种变化更为突出,由于白话文,由于现代教育制度的创建,由于广播、电视的普及,由于科学的巨大实际效用以及因此而出现的深入人心,已经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的文化。在这个层面上,我们可以说,中国已经基本完成了社会转型。并因此,我们也许可以从一个侧面看到从19世纪末的“变法”话语到20世纪末的“法治”话语之转变的巨大社会背景和决定性力量。(苏力:《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8页。)

同上,第38页。

同上,第40页。

参见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页。

同上,第15页。

苏力:“世纪末日的交待”,载《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自序”,第7页。

同上,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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