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考虑到这类法律文化论述与本文批判的以“现代化范式”为支撑的“权利本位论”和“法条主义”在理想图景上有着明显相同的趋向,这里就从略不加讨论了。这些文献主要有:参见公丕祥:“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概念分析工具”,载《南京社会科学》1990年第1期;“法制现代化的概念构架”,载《法律科学》1998年第4期;“中国法制现代化面临的四大矛盾”,载《探索与争鸣》1995年第3期;公丕祥、夏锦文:“历史与现实:中国法制现代化及其意义”,载《法学家》1997年第4期;郑成良:“论法律文化的要素与结构”,载《社会学研究》1989年第2期;周永坤:“超越自我--法律现代化与法文化的转型”,载《天津社会科学》1995年第3期;邱本等:“从身分到契约”,载《社会科学战线》1997年第5期;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刘作翔:《法律文化论》,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季卫东指出,“现代与传统”二分观在“现代法对抗传统法”这种两分法图式中就表现为:“从身份到契约”(梅因)、“从礼俗社会到利益社会”(滕尼斯)、“从神圣的封闭的社会到世俗的迁徙的社会”(贝克)、“从特殊主义到普遍主义”(帕森斯),以及伦理主义对合理主义、共同体对个人、强制对合意、义务本位对权利本位、实质正义对形式正义、调解对审判,等等。(参见季卫东:“面向21世纪的法与社会”,载《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98-399页。)
参见同上,第399页。
参见同上,第399页。
同上,第399页。
参见同上,第399-400页。
参见黄文艺:“论中国法律发展研究的两大范式”,http://dzl.legaltheory.com.cn/view.asp?infoid=4617&classid=99。
参见同上。
参见同上。但是必须指出的是,黄文艺对“现代化范式”与“本土化范式”所做的比较分析,尤其是他对他所说的深受后现代主义思潮影响的“本土化范式”所做的某些概括,是相当牵强的。比如说,黄文艺在该文中指出的“本土化范式”所强调的法律功能上的“消极论”、法律发展途径上的“进化论”、法律发展主体上的“民众主导论”、法律发展资源上的“本土资源论”这四种主张,明显出自于深具现代性的“现代化范式”,而显然不是出自于后现代思想的观点。
参见谢晖:“法治保守主义思潮评析:主要与苏力先生对话”,《湘江法律评论》,湘潭大学法学院编,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3卷,第311-312页。
参见同上,第313页。
参见同上,第313-314页。这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谢晖把吉尔兹关于“法律是地方性知识”的观点解释为一种“科学”的观点,实是他对吉尔兹文化阐释学的误读。关于吉尔兹的文化阐释学,请主要参见克利福德·吉尔兹:“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邓正来译,载梁治平主编:《法律的文化解释》(增订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克利福德·吉尔兹:《文化的解释》,译林出版社1999年版;王铭铭:“格尔兹的解释人类学”,载《教学与研究》1999年第4期;石奕龙:“克利福德·格尔茨和他的解释人类学”,载《世界民族》1996年第3期。
请参见萧新煌编:《低度发展与发展》,台湾巨流图书公司1985年版;伯格:《发展理论的反省:第三世界发展的困境》,台湾巨流图书公司1987年版;阿明:《不平等的发展:论外围资本主义的社会形态》,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艾恺:《世界范围的反现代化思潮--论文化守成主义》(中译本),贵州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黄宗智:《中国农村的过密化与现代化:规范认识危机及出路》,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2年版;亨廷顿等:《现代化:理论与历史经验的再探讨》,罗荣渠主编,上海译文出版社1993年版;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再者,刘东在那个时期主编的由江苏人们出版社出版的一整套“海外中国研究丛书”在这个方面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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