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对苏力“本土资源论”的批判(六)
邓正来
【全文】
第四,本文在前述文字中对“本土资源论”所做的分析和批判,主要指向的是苏力在回答“国家法与民间法关系”这个问题的过程中所设定的两条论述进路中的一条论述进路,亦即“法律多元”的论述进路。显而易见,苏力的这一论述进路与其所设定的“现代法取向”的论述进路之间存在着高度的紧张或冲突,进而也与以“现代化范式”为支撑的“权利本位论”和“法条主义”之间存在着重大的矛盾或冲突,尽管我认为,即使苏力依“法律多元”进路所提出的各种观点与其理论模式所设定的主旨乃至另外两种理论模式之间存在着矛盾或冲突,这些观点说到底仍与“现代化范式”处在同一个层面上,因为它们实际上只是在“现代(国家法)-传统(民间法)”的二元框架中对“传统(民间法)”所做的单向度的强调,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讲,它们对“民间法”的强调也只是在与其主旨趋同下或与“权利本位论”和“法条主义”目标指向趋同下的与后者的区别或冲突。
需要指出的是,本文之所以用如此之大的篇幅对“法律多元”论述进路以及由此形成的观点进行分析和批判,主要是因为我认为,论者们在阅读和分析“本土资源论”的时候往往因为没有洞见到“本土资源论”的这一逻辑“分叉”而把“法律多元”论述进路下达致的各种观点与“本土资源论”本身等而视之,进而遮蔽或忽略了“本土资源论”内在理路或基本框架中旨在直接回答“如何才能更有效更合理地实现中国法律或法治现代化”这一根本问题的更为重要的“现代法取向”论述进路。这一论述进路在苏力论述结构中之所以更为重要,实是因为他更关注中国社会的现代化问题,一如他本人所指出的,“尽管社科法学非常强调法律的学术性,但是它的关注说到底至少在中国目前还不是为了学术而学术,而仍然是为了社会而学术。在这个层面上,它与其他两派学术[121]其实没有根本的区别。”[122]这种“为了社会而学术”的观点,在我看来,也就是有关如何才能更有效更合理地实现中国法律或法治现代化的思考;具体言之,便是苏力本人所明确指出的:“利用本土资源,还有几个问题必须回答。第一,从哪儿去寻找本土的资源?第二,这些本土的资源是否能与我们的目标模式和现代法治兼容?如果不能,我们又何以进行一种‘创造性的转化’?”[123]“我们必须论证利用本土资源可以超越传统,而不是恢复中国的法律传统,可以建立与中国现代化相适应的法治。”[124]因此,在我看来,正是苏力“本土资源论”所设定的这一更为重要的论述进路以及由此形成的那些观点,与“权利本位论”和“法条主义”一起,构成了我所谓的中国法学的“总体性”问题。
正是由于“本土资源论”这种法学理论模式因“裁剪”或“切割”中国现实生活而与“中国现实”生活世界相脱离,所以从中国“立法阶段”所存在的各种问题来看,它既不曾试图也肯定无力给评价、批判或捍卫中国法律/法制发展之方向提供一幅作为判准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这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如果我们简单地以为“本土资源论”与“权利本位论”和“法条主义”一样,虽说都没有或者没有试图给中国法律/法制发展之方向提供理想图景,但是它们努力提供的却是一幅既非源出于“中国现实生活世界”又不是建构在“中国现实问题”之上的“西方现代的”法律理想图景,那么我们就一定是误读了甚至根本就没有把握住“本土资源论”的实质:尽管苏力在“本土资源论”目标指向的确立、根本问题的建构、对中国基本判断的形成、理论预设的设定、以及“现代法取向”论述进路的安排等这一主脉络上的行进,都不能被认为与其隐含的“西方法律理想图景”不涉,但是我们却不能够由此认为“本土资源论”给中国法律/法制发展之方向提供了一幅“西方法律理想图景”。
就此而言,我认为,我们必须高度关注“本土资源论”所具有的这样几个要点:(1)“本土资源论”在根本上是一种受“现代化范式”之“传统-现代”二元框架和“传统”向“现代”单一进步观支配的理论模式。尽管“本土资源论”主要采用“国家制定法”或“民间法”这样的术语,但是我却认为,这无力掩盖它在实质上所设定的视“国家制定法”为“现代法”和视“民间法”为“传统法”的基本框架。尽管“本土资源论”主张用进化观去反对“权利本位论”和“法条主义”所强调的自上而下的以国家为中心的“变法模式”,但是在我看来,这种观点实际上却只是另一种伪装得更好的主张走西方从传统社会自发演化至现代社会之道路的观点,因为它不仅拒绝考虑而且还坚决反对考虑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在世界结构的示范下国家驱动本身所可能具有的意义,因此这无异于对西方实现现代法治国的自生自发道路所具有的普遍有效性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