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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对苏力“本土资源论”的批判(五)

  至此,为了廓清苏力论证中的矛盾,我们还必须做出这样一种追问,即苏力究竟为什么要在论述过程中把他所认为的“补充性”的、“过渡性”的和“功能性”的资源放大成一种“交换不经济”和“不适于批量文本化”因而无法抽象为一般性法律的“法律元”?在我看来,仅就我对苏力论述理路的分析而言,这显然是苏力在其“为贡献而贡献”法学观的支配下所采用的那条夸大“本土资源”重要性的论述策略所必定导致的一个结果,亦即在不顾背离其论旨并为了达致所谓“贡献”而出现的一种逻辑分叉。
  (2)当然,这种在“为贡献而贡献”法学观支配下的论述策略,不仅导致苏力为了强调“本土资源”的重要性而将它专断地夸大成了一种“法律元”,更是致使他在这种“为贡献而贡献”法学观的支配下,在很大程度上与“权利本位论”和“法条主义”相同,对“中国现实”做“非中国”的专断处理;[114]或者说,更是致使他在所谓“关注中国现实”的过程中按照一己对学术“富矿”或“处女地”的判断去“切割”或“裁剪”中国的现实。
  首先,一如我们所知,苏力在批判“变法模式”时所主张的乃是一种以有限理性为基础的唯物主义进化观。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由于苏力的“裁剪”或“切割”,“本土资源”却并不含括“新传统”(亦即由移植法律所型构的各种新的“本土资源”),而惟有与国家制定法不同或相反对的东西才有可能成为他所说的“本土资源”。因此,在苏力的论著中,他所谓的“进化”,也只是那些交换不经济的“本土资源”的内部进化,而根本就不涉及移植法律的进化问题。最终,他在根本上把进化的“模仿”和“学习”机制严格限定在了传统的“本土资源”内部,而将人类所具有的在不同地方或文化之间进行“文化进化”的能力给切割掉了。
  其次,在“为贡献而贡献”法学观的支配下,当然一定程度上也是在其“反映的”和“保守的”法律观的影响下,苏力实质上是在被抽象出来的所谓“法律二元”观的层面上对其间“民间法”或“本土资源”那一元做实体化的研究,因为在他的研究中,无论是他着力于的“基层”,还是他反复强调的“乡村”,都因为剥离了中国在当下所处于其间的世界结构、贫富差距结构和城乡二元结构的复杂影响而变成了类似于康斯泰勃(Constable)笔下的“牛”[115]那般清晰的图景:一是在世界结构影响和发达程度影响下充满了地区差异和司法水平差异的“基层”,却因上述缘故而在苏力的研究中被描绘成了一种不属于中央或国家层面的几乎同质性的毫无差别的层级;二是因受着这26年“贫富差距结构”和“城乡二元结构”的双重影响而变化巨大的“乡村”,却也因上述缘故而在苏力的研究中被描绘成了无甚区别的“本土资源”或“民间法”的生产地。[116]因此,由于缺失了中国制度转型和社会变迁的结构性关照,苏力的“基层”和“乡村”实际上成了一种“抽象的”、“概念的”简单中国,而非“具体的”、“真实的”复杂中国,进而更是无力对他所试图解释的中国现实问题做出有效的解释了。
  再次,在“为贡献而贡献”法学观的支配下,一如前述,苏力对“本土资源”的“裁剪”还致使他把其宣称的“过程的”研究变成了一种非历史的静态研究。在《送法下乡》一书中,苏力指出,“由于种种自然的、人文的和历史的原因,中国现代的国家权力对至少是某些农村乡土社会的控制仍然相当松弱;‘送法下乡’是国家权力试图在其有效权力的边缘地带以司法方式建立或强化自己的权威,使国家权力意求的秩序得以贯彻落实的一种努力。”[117]坦率地讲,苏力的这一观点相当犀利地揭示出了70年代下半叶作为国家控制或政治控制之工具的“公检法”的要害,但是必须指出的是,这一观点却无论如何不能够被套用来指称1978年至今这26年中的中国司法发展状况,因为在苏力的这一判断中,我们根本就看不到中国在当下的世纪结构中和在“市场经济”和“法制建设”的影响下所发生的各种制度性或结构性变化,更看不到苏力对这些变化以及这些变化的原因所做的分析和解释。
  显而易见,这种在“为贡献而贡献”法学观支配下的论述策略,不仅导致苏力为了强调“本土资源”的重要性而将它专断地夸大成了一种“法律元”,更是致使他对那些与西方因素重合但正在中国人日常生活中逐渐形成的鲜活的“本土资源”视而不见,进而对“中国现实”做“非中国”的专断处理。从理论的角度来看,这在很大程度上构成了与“权利本位论”和“法条主义”这两种法学理论模式相同的一个基本问题,即它们都是一种严重脱离“现实”生活世界的理论模式,尽管致使它们脱离“现实”生活世界的理路不尽相同。[118]毋庸置疑,这种结果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消弱了苏力对中国法学的批判力和可信度,因为他本人大体上也是像他所批判的中国法学那样去进行思考和研究的——只不过他所采用的是另一套大而空的概念或语词(比如说“基层”——因为这个概念完全遮蔽了大都市“基层”法院与贫困地区“基层”法院之间所存在的中国特有的巨大差异、以及“本土资源”或“乡村”概念等):“今天的中国正处于一个令人眼花缭乱的变革时期。在这样一个时期,你可以用‘中国’或‘转型时期’或‘法治’这样的大概念抹去一切差别,但是你不能用这些概念本身来解决任何问题;”[119]再者,“当代中国法学的发展现状,在我看来,是非常不能令人满意的,大而空的研究,从条文到条文的法条主义的研究,处处可见。好一点儿的也只是倚重国外或我国台湾地区一些学者的著述或者是国外或我国台湾地区的一些做法。”[120]当然,以上所述不仅说明苏力对中国法学的批判落空了,最为重要的是,还意味着他的那些观点对于回答他自己设定的根本问题是无甚意义的,甚至还为人们误读其旨在实现中国法制/法治现代化的观点设置了种种方便之道。
  
【注释】  *本文是我所承担的2004年国家社科重点项目“经济全球化中的中国法学”(项目批准号:04AFX002)中的一个部分的论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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