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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对苏力“本土资源论”的批判(五)

  众所周知,在21世纪以前,中国法学对运用法律社会学方法分析具体问题的做法还不甚了解,对运用法律经济学方法帮助分析具体问题的做法也相当陌生,以及对那种从法理学的视角去分析具体个案的做法还只是刚刚起步[23],因此,对于当时那种相当教条的基本上还停留在“口号”或“法条”层面的中国法学来说,“本土资源论”的出现并在这些方面所做的努力确实构成了颇为强大的冲击力,甚或在推动中国法学转向的方面也起到了较大的作用。实际上,中国法学论者在某种程度上也承认了这个事实,更为确切地说,无论是批评苏力的观点还是赞扬苏力的观点,一些论者围绕着苏力观点展开讨论这个事实本身[24],一定程度上也意味着这种冲击力的存在。
  但是,必须需要强调指出的是,第一,我在上文指出“本土资源论”对中国法学构成冲击力这个事实,并不当然地意味着我认为苏力在这些方面发表的观点就是有道理的或者说是可以成立的。比如说,关于是否可以从文学艺术作品来研究中国的法律和社会的问题,我个人认为必须做出具体的分析和论证,否则,即使从一般意义上讲答案是肯定的,也并不意味着苏力从《秋菊打官司》和《被告山杠爷》这两部电影作品来研究中国的法律和社会这个具体个案是能够成立的。这里的关键在于,苏力必须在《秋菊打官司》和《被告山杠爷》这两部电影作品与中国法律和社会现实之间建构起有效的关系。当然,苏力本人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于是他给出了这样几个理由,但是我认为他的这些所谓的理由并不能够成立。
  (1)苏力指出,“任何对真实的再现(包括法律认定的事实)都是一种经思维创造了的真实。人不可能研究现实生活中真实发生过的一切事,必定要有选择,要有描述和抽象,而任何选择、描述或抽象同时也就是对研究对象的‘物自体’的构建”[25]。但是在我看来,把两部经过严格意识形态筛选过的电影作品与中国法律和社会现实等而视之并据此得出有关法律移植与民间法间的紧张且给中国人造成了极大困惑的结论的做法,与学术研究存有主观影响、理论负载乃至意识形态影响等现象,实是截然不同的两个问题。
  (2)苏力指出,“以文学作品来进行法学和其他学术研究(包括自然科学)的事例并不少”,并以笼统的方式列举了竺可桢、恩格斯、列宁、林耀华、波斯纳和德沃金等论者的事例。[26]但是在我看来,苏力所举的这些事例并不能成为他所试图获致的理据,因为它们与他本人所做的研究之间缺乏一种使它们成为有效理据的“相关性”。竺可桢以中国古代诗歌为基本史料研究中国过去几千年气候变化的“初步研究”,其主要依凭的并不只是中国古代的诗歌,而毋宁是这些古代诗歌背后的中国古代诗人与自然间的亲近且“自然”的关系,而这与中国当下电影作品创作人员与中国法律和社会现实间的“政治性的”甚或“扭曲的”(苏力语)关系乃是截然不同的;恩格斯确实从巴尔扎克的《人间喜剧》中学到了许多东西,但是这显然不同于苏力从那两部电影中学到许多东西并根据它们进行研究且得出有关中国现实的结论;林耀华以小说体方式完成了人类学和社会学的研究论著《金翼》,但是以小说体方式叙述研究成果却完全不同于以法律社会学的方法去研究类似于小说的电影作品。[27]
  (3)苏力指出,“更有一些学者从理论上论证了以文学艺术作品为素材进行社会科学研究的可能性”,并引证了亚里士多德的论点和王俊敏的评论。[28]但是我认为,亚里士多德在两千多年前所言的描述普遍性实践的比史学更富有哲理、更富有严肃性的“诗”这种文学作品,显然是与《秋菊打官司》和《被告山杠爷》这两部电影不尽相同的作品,因为后者所描述的至少不能被认为是中国当下的普遍性实践。
  由此可见,苏力并不能够经由上述“理据”而在《秋菊打官司》和《被告山杠爷》这两部电影作品与中国法律和社会现实之间建构起有效的关系,尤其不能经由所谓“这两部作品都属于文学中的现实主义流派”[29]这样的“说法”而在这两部电影作品与中国法律和社会现实之间确立起学术意义上的切实的“相关性”关系。
  第二,当然,我还可以象其他论者一样在下文中继续对苏力所提出的其他观点逐一进行分析和批评,套用苏力本人的话说,“在这个过程中,我也被贴上了不少标签,‘保守主义’、‘后现代主义’、‘法治本土化’,甚至被称为‘危险思潮’等等。一些学者认为我是主张依据中国的传统文化来重建中国法治;在他/她们看来,中国文化本身不存在任何现代法治的基础,因此我的说法只是一种美梦;也有学者认为我是主张拒绝吸收外国法治和法学经验,认为我强调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知识,有可能走向封闭”。[30]但是,我却既不准备也没有必要对苏力就各种问题所提出的各种观点或“结论”进行分析和批判,因为在我看来,一方面,对它们做这样的讨论显然超出了本文的讨论范围,而另一方面,我也不会为苏力那些“故作姿态”且常常互相矛盾的观点以及诸多与学术讨论或论证不涉的点缀性“插入语”所迷惑,更不愿意落入苏力所批判的那些只关注其个别概念或结论而不关注其一般论证或内在逻辑者的行列。
  苏力在回应其他论者之批评的时候明确指出,“在我看来,最重要的不在于如何表态,而在于作者文章中流露出来的那种分析问题的态度和方式是否与他/她的其他文字在逻辑和思路上保持了一种融贯性,或是否有一种连续性发展;如果有断裂,是什么理由、什么因素造成的,都必须在适当机会有个交待;否则就有‘投机’、‘见风使舵’的嫌疑,或者是自己也不明白自己写的是什么,而这后一种情况,在中国法学界是经常可以发现的”。[31]就苏力的这个观点而言,我在一定程度上表示赞同,并据此提出这样一项假设:苏力既没有“投机”或“见风使舵”,也很清楚自己写的是什么,亦即我们可以在他的论点之间发现某种论证的逻辑——尽管在事实上,苏力完全有可能不曾清楚地意识到我在下文中对其观点所做的分析或逻辑重构。立基于这项假设,我将在下面的文字中尝试进入苏力那些看似飘零杂乱且相当随意的观点的背后,穿越其庞杂的论题和不同的论著,以开掘出并重构起那一深深嵌入在“本土资源论”中的论证进路或内在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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