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账簿查阅权的对象范围不仅应当包括会计账簿和会计文件,还应包括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记录。至于股东名册和股东会的会议记录,则应作为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的对象,适用单独股东权的行使原理。”股东不仅有权查阅公利当年的财务会计报告,也可以查阅往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法》第
175条对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有明确规定,财务会计报告还应当“依法经审核验证”。当股东要求查阅公司原始账簿记录时,“公司不能以通过提供摘要、替代性文件或者公司审计人员准备的财务报告来应付股东的查阅权。”[12]
根据《示范
公司法》第16(2)条(c)款(3)项的规定,股东只能要求查阅与其正当的查阅目的有直接关系的账簿和记录。这样,就将股东的查阅内容限制在了一个合理的范围内。汉密尔顿在其《
公司法》中以懂事的查阅权与股东的查阅权之比较,说明了股东查阅账簿和记录的权利范围要窄得多,只是因为股东在公司中具有财务利益,所以,普通法为保护这种利益才承认查阅账簿和记录的权利,而懂事是公司的管理者,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一定责任,他会因不了解业务而承担因疏忽造成管理不当的责任,因而股东的查阅权是广泛的,但也不能滥用这种权利。[13]当然,某股东提出要求查阅记录、账簿,到底哪些文件是直接有必然联系的,最终需要由法院裁定。
四、账簿查阅的程序规范
账簿查阅权为股东固有权,不得有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加以剥夺或限制。公司章程或股东间关于股东不得查阅公司账簿文件和增加股东查阅账簿记录的条件的约定无效。若公司对股东的账簿查阅请求书审查后,不能证明股东对此存有不合理需求,即应允许股东查阅公司账簿。若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股东行使账簿查阅权时,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查阅请求之诉,由法院责令公司为股东提供特定的公司账簿。美国《示范
公司法》第16.04(c)条明确规定,除非公司能证明其拒绝股东的查阅请求是善意作出的,即有确定的证据证明该股东要求查阅记录账簿的目的是不合理的,否则应当补偿股东因此而支出的包括律师费在内的所有合理费用。对于直接负责的董事或公司职员,可予以相应的处罚。法院有权决定股东是否有权查阅他需要的材料,也有权对股东之查阅权设定任何限制和条件。股东查阅账簿的地址可以由公司制定,但公司不得而知在查阅地点上给股东设置不利障碍。股东查阅账簿既可以由本人为之,也可以请求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帮助。股东查阅账簿时可以抄录、复印,费用应该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