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试析美国上市公司的股东账簿查阅权

  有美国学者在总结判例法不同情形的基础上,依股东之行事动机,将其查阅公司账簿记录的目的进行分类,并据此提出了检验该目的是否有合理需求的一般标准:为了评价其股票投资;为了以股东身份与其他股东进行交易或达成有关协议;为了得到与投资无关的个人利益:为了促进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在大多数情况下,前两种目的往往被认为股东具有合理需求,而后两种则不行。[7]在美国司法实践中,股东要求行使查阅权的日的必须与他在公司的经济利益或投资回报有关,而不必考虑其政治信仰或社会观念等。有判例认为股东并非董事,对公司不负有竞业禁止义务,因而当股东自己的公司是公司的竞争对手,公司也不能拒绝该股东的查阅权,这显然不利于公平竞争。[8]
  股东账簿查阅权的立法目的本身就是为了保护股东的权益免受公司董事经营管理人员的侵害,鉴于股东与公司相比,无论从信息上还是从经济实力上讲都处于一种弱势地位,而每当股东提出查阅相关公司账簿记录时,股东和公司处于自然对立状态,而且“从公司的角度看,股东提出的查阅公司账簿和记录,总是被视为一种敌对或带有威胁性的行为”,因而在美国“第一批规定查阅权的法律的制定,就是为了克服这种态度。这些法律最引人注目的特点是,它们既重申了普通法上的查阅权,又对那些专横地拒绝允许查阅的、负责保管账簿与记录的公司高级职员规定了处罚”。[9]考察他国的立法情况,美国早期判例认为股东应负举证责任,之后又采取股东目的正当性推定,最后转向公司有义务证明股东目的之不正当性。美国诸州的成文法亦采此种态度。
  一般说来,不同性质的账簿记录,分别由股东或公司来承担有合理需求或不合理需求的举证之责。根据美国法律,“如果股东符合以上客观标准,并且提出了正当目的,那么证明其目的的举证责任就转移了,公司应当负证明原告实际上不是为了正当目的的举证责任;不符合这些客观标准的股东则承担证明其目的正当的普通法上的举证责任”。[10]
  三、账簿查阅权的客体规范
  美国公司法规定“每一个公司都应当保存会计记录、账簿、股东名册”,“根据大多数州的法律,审查权不仅被扩展到法律所列举的记录,而且扩展到一般的公司记录。在这方面,判例法一般是倾向于扩张解释的。有一个案例曾授权查阅记录、账簿、收据、凭证、账单和其他一切证明公司财务状况的文件;还有一个案例授权查阅公司控制的子公司的账簿。在有关案例中,法院还曾经授权查阅公司的合同,甚至总经理的通信。查阅权一般及于股东了解那些他或在其中拥有合法利益的公司事务所必需的有关记录。公司不能通过提供摘要、替代性文件或者公司审计人员准备的财务报告来应付股东的查阅权。”总之,美国商法对股东可以查阅的公司账簿和记录是一种宽泛意义上的账簿,包括股东名单、基本章程和附属章程、董事会、股东会的会议记录等等。可见美国所指的账簿,不是仅仅局限于公司的会计账簿,还包括—股意义上所说的各种公司记录。只要是股东提出查阅有关记录、账簿没有明确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公司就要提供。汉密尔顿在解释《示范公司法》的规定时说,“这并不意味着该节所没有列举的所有记录都不得查阅。相反,想查阅这类信息的股东必须说服法院”,即股东可向法院诉讼要求判令其可以查阅相关记录、账簿。[11]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