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个人信用卡消费信用保护的法律规范。为了保护消费者,反对信用卡公司在事前提供给消费者不精确的收费解释和不公平的信用条款,《信贷结账公平法》规定如果持卡人认为信用卡或其他信用销售的收费账单不正确或者需要有关信息,在收到账单的60天以内,以书面形式向授信人提出申诉,并以邮局邮戳为准计时;持卡人在等待授信人答复期间,不必支付授信人有争议部分的账单,包括不支付信用卡最低月收费和其他收费,当然有义务按时付清没有争议部分的账单;信用卡公司必须在30天以内答复持卡人,在90天以内信用卡公司必须更改账单或向持卡人书面说明其账单是正确的;在持卡人再次提出书面申诉后,信用卡公司不得将持卡人的任何信息传播给其他信用卡公司或金融机构,也不得通知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并在再次用书面对账单就争议部分进行解释以前,不得采取任何收账手段;持卡人还可以与有争议部分相对应的购物或付费服务采取退货的方法,但必须是所购买的物品价值超过50美元、购物场所在持卡人居住的州或者在消费者居所的方圆100英里以内。相反,对于一些非法持卡人,法律规定使用被盗或者假信用卡取得现金或购物超过1000美元者构成犯罪,这也是从另一角度保护正当持卡人。
关于信用卡公司的权利,《诚实信贷法》和 1970年颁布实施的《信用卡发行法》规定,信用卡发行机构不得向没有提出书面申请的人发卡,不包括到期更换新卡的情况,制止发卡单位未经消费者个人提出申请就将信用卡寄上。信用卡公司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声明其公平结账的权利,并且至少每年向消费者书面提示两次以上。如果授信人没有按照上述程序办理,尽管其收费是合理的,但消费者仍然有权对授信人提起诉讼。授信人将被要求予以双倍赔偿对消费者的伤害,但额度必须大于100美元和小于1000美元。在信用卡合法持卡人报告其信用卡丢失或被盗以后,可以不付账单上不经认可的部分即被“盗用”的部分。1988年美国国会通过《公平信用和贷记卡公开法》,规定发卡机构不因用户使用卡消费而收取额外的费用,因为用户使用信用卡会产生利息等。
关于销售商家应履行的义务,《诚实信贷法》规定对于持卡人没有出示信用卡或出示的信用卡已经过期,或销售凭证上的签名与信用卡上的签名不一致,或超过单次销售达50美元的最高额而没有得到银行的特别授权,或该信用卡已经被信用卡网络列入“黑名单”,销售商家必须拒绝支付。对于销售商来说,是否履行上述义务的惟一凭证是经过持卡人签名的销售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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