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个人消费信贷信用的法律规范
在美国,消费信贷历史悠久,银行业开展消费信贷业务占其全部业务量的1/3,这一业务优势成为美国二战后经济迅速增长、经济周期延长的一个重要原因。对于消费信贷,美国法律形成了行之有效的一套规范。
1、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在调查信贷申请者信用时应履行的义务。当一个人来到银行要求贷款时,银行根据其信贷法律规定和工作程序,应该调查申请者的资信,如个人收入、纳税、房产拥有、购买有价证券等情况,但这种调查很可能会对当事人隐私权构成侵害。《公平信用信息披露法》规定,银行以及为银行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服务的信用中介机构对个人信用调查所涉及的信息数据只限于判断信用所必需的有关经济生活、职业等方面的信息,不应涉及个人思想、宗教信仰、健康状况、犯罪的嫌疑等个人情况。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取得、使用个人信用信息数据时,要履行保密的义务。这一义务,为几百年来银行业的传统,也为各国民法和金融法所规范。对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违反保守秘密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可以就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他机构实行破坏自身名誉、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对于恶意或故意以虚假的名目取得个人信用信息数据的机构或自然人,处以5000美元以下罚金,或1年以下徒刑,或两者并罚。
2、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对信贷申请人不得有任何方面的歧视。1974年美国国会通过《信贷机会公平法》,禁止在银行信贷业务中对妇女采取歧视,1976年重新作了修改,增加了对其他歧视性作法的限制性规定,如种族、肤色、宗教信仰、来源国、年龄、工作单位和婚姻状况等,1985年再次进行修改,将其适用对象扩大到个人信贷的担保人。内容包括不得因其性别、婚姻状态、种族、宗教信仰、年龄而受到歧视;不得歧视处于领救济状态或处于根据“消费者信用保护条例”申诉自己的权利期间的信用申请人;不得对处于上述条件的潜在申请人暗示,阻止他们的信用或贷款申请;不得基于上述情况而拒绝考虑申请人的申请,而将信用或贷款给条件更好的、但排在后面的申请人;不得询问申请人的婚姻状态,包括生育打算、生育能力和节育的问题,不得假设申请人在育龄期内会因为生育而失去工作,继而中断收入;不得询问配偶一方的情况,不得因申请人的配偶或前配偶有坏的信用记录而歧视申请人;不允许将性别和婚姻状态用于信用评级打分系统,不得对年老的申请人因年龄因素而给予低分;不得对申请人处于非全时工作状态而降低其信用评价,但是可以核查申请人持续工作的时间;如果拒绝一份申请,须在30日以内通知申请人,必须向申请人解释拒绝的理由,申请人有权就此问题提问;在授信时要向申请人书面声明,联邦《信贷机会公平法》禁止授信人对于申请人在性别和婚姻状态方面进行歧视,所在行业监督部门的举报地址和电话必须写在声明的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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