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个人消费商业信用的法律规范
美国的个人消费商业信用活动很发达,涉及的法律也很多,主要有《消费信用保护法》、《统一消费信用法典》、《信用机会公平法》、《诚实信贷法》等,内容包括对作为消费者的个人信用权利的保护和商家的权利的限制。
1、关于个人消费商业信用权利的保护。《消费信用保护法》是美国联邦保护消费者个人权利法中的重要法律,规定了消费者享有合同解除权,可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合同的制度。这一制度从表面上看是与严格遵守合同的原则相违背的,似乎阻碍了交易的安定性与确定性,然而由于消费者经常因为销售者采取的销售攻势造成被迫屈服或受诱惑而订立合同,结果受到损害,这就要给予消费者停止继续交易的机会与权利。销售者在交易成立之日即要明确告知消费者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期限是到第三个交易日的午夜为止,同时告知销售者的名称、营业所的所在地、解除权行使的效果等。该法规定,消费者行使解除权时,没有交付费用的义务;消费者要用正式书面材料,在规定的期间作出;销售者在受理消费者解除合同后的10日内,应把手续费、定金等消费者交付的金钱退还给消费者;销售者完全履行这些义务之前,消费者可以留置从债权者处受领的财产。另一个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是《诚实信贷法》,内容涉及不合理信用交易、被扣发工资的解决方法、成立消费信贷全国委员会等。该法的核心内容是要求一切信用交易的条款必须向消费者公开,让消费者充分了解各信用条款的内容和效果,以便同其他信用条款进行比较,避免在知识不够的情况下使用信用条款。根据该法,在信用销售即需要分4期以上付款的分期付款销售下,卖方与贷方必须向买方或借方明确收费额或者利率以表明使用消费信用或信贷的成本、注明消费者为此商品或服务付款的全部绝对款额,但不限制贷方收取利息的最高利率限额。以房屋信贷为例,消费者拥有单方面撤销信贷合同的权利,即反悔权,消费者行使这项权利的条件必须是购买其最常居住的房子, 以及单方面取消贷款合同的期限是签署合同后的72小时以内,并用书面形式通知贷方。
2、对消费商业信用中商家权利的限制。《统一消费信用法典》规定对消费者放弃抗辩权合同的效力的限制,即对于商家与消费者达成的不主张抗辩的协议,不认可其效力,或者债权的授予人对于消费者在法定的通知开始不到6个月的时间内,协议的效力是不能产生的。《消费者信用保护法》规定:1)商家应在7天前,将消费者违约情况通知消费者,才能主张其民事权利。2)消费者在与商家签定消费合同时,对于商家提出的合同中有关条款可以提出自己的看法并注明。为了维护公平交易,维持社会商业信用,规定对于一些商家在与消费者进行买卖活动中出示合同中存在的苛刻条件,消费者可以对此提出异议,以不受这些苛刻条件的侵害。3)禁止商家将取自消费者手中的票据再行转让。往往在商业交往中,商家和消费者约定以票据进行估算,而很少用现金,商家在取得这些支付票据后又会进行交付或背书转让,一旦票据的后手对前手进行追索,必然会损害消费者利益。4)商家行使担保销售中的担保权时应履行一定的义务和程序。在分期付款销售、延期付款销售合同中,为了保证这些保证人、抵押权或质押权设定者的利益,规定消费合同中的担保,没有以书面形式作成、没有法院的判决或裁决,就不能进行强制执行;商家在行使担保权利之前,应向保证人或抵押人履行通知义务,并将这一内容写入合同;商家在行使担保权利之前,应该是在向购买者本人催账之后,并且要将向购买者本人进行催收通知的复印件同时交给保证人或抵押人,否则即使有法院的判决或裁决也不能强制执行;商家在行使担保权利时,强制执行保证人或抵押人的财产也有明确的数量限制,目的是防止当事人的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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