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信用信息披露法》规范了个人信用信息数据使用和传播的范围。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向使用机构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报告应事先通告该当事人,无权将未经授权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向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对个人信用信息数据的提供,只限于信用交易、保险、雇用等合法业务需要和奉法院的命令或有联邦大陪审团的传票,对出于这些目的以外的情况则不能予以提供,否则即使当事人同意也属违法行为;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向使用机构提供个人信用信息中的负面信息,在超过法律规定的指定年限应删除,如超过10年的破产记录和 7年的偷漏税、刑事诉讼记录及其他超过7年的不利信息数据。1996年国会出台《情报授权法》 (Intelligence Authorization Act)和《债务催收改进法》 (Debt Collection Improvement Act),修改和补充了《公平信用信息披露法》,规定联邦调查局可以侦察目的为理由取得所需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联邦政府机构可以在债务催收活动中取得信用信息数据。
3、信用信息数据涉及当事人的权利。《公平信用信息披露法》规定每个人有权了解自己的信用信息数据。具体的方法可以是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在其事务所里,在通常的营业时间内,基于当事人事前的通知,派出一名受过训练的专职人员与本人直接进行,包括通过电子通讯手段进行。当事人有权请求对错误的信息数据进行订正和消除,对提供错误信息的行为追究其责任。当事人对于其个人的信用信息数据存有异议时,有权要求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对该信息数据进行再调查,如该信息的提供者对该信息保证是完全正确的,可以再一次保留该信息,而对再调查的结果不满意的当事人可以在信用报告上附记有关其个人提出的有关信息准确性的意见,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应将其附带在该信用信息中,当向银行及其他机构提供信用信息时,必须把该意见连同该信息一起提供。
4、对个人信用信息数据权利保护的程序规定。为了确保个人信用信息数据涉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履行其义务,《公平信用信息披露法》规定了民事诉讼、行政机关监督、刑罚的适用等法律手段,其中,由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是确保信用中介服务机构遵守法律规定义务的重要手段。因过失而违反该法的机关,负有支付消费者遭受的实际损害金额的赔偿、律师费及诉讼费的责任;因故意违反该法的组织或个人,除了要进行以上各项的支付外,还要增加惩罚性的损害赔偿。如果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他机构出于故意或恶意的目的提供了错误的信用信息数据或拒绝当事人的知情请求,构成对个人名誉或隐私权的侵害,则要支付1万美元的损害赔偿,这种赔偿属于精神损害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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