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健全有效的个人信用法律体系。美国规范个人信用的相关法律体系是以《公平信用信息披露法》(Fair Credit Reporting Act)为核心的一系列法律,包括《信贷机会公平法》(Equal Credit Opportunity Act)、《正当收债务行为法》(Fair Debt Collection Practice Act)、《公平信用结账法》 (Fair Credit Billing Act)、《消费信用保护法》 (Consumer Credit Protection Act)、《统一消费信用法典》(Uniform Consumer Credit Code)、《诚实信贷法》(Truth in Lending Act)、《信用卡发行法》 (Credit Card Issuance Act)、《公平信用和贷记卡公开法》(Fair Credit and Charge Card Disclosure Act)等法律,构成了美国国家信用管理体系正常运转的法律环境,而且几乎每一项法律都随着经济发展状况的变化进行了若干次修改。
4、良好的个人信用意识。在美国,信用交易十分发达,消费信贷几乎伴随着人的一生,美国人十分重视信用纪录,因为一旦有不良的信用纪录,那么对自己生活中的各个方面都会产生消极影响,无论是申请信用卡、保险、教育贷款、汽车贷款、住房贷款及找工作,都会遇到困难。这使每个美国人都有较好的信用意识,他们都会定期向有关信用中介服务机构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尽可能避免在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信息数据中留下自己的不好记录。
5、适当的个人信用行业管理。由于美国有比较完备的信用法律体系,个人信用信息数据的取得和使用等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政府在对信用行业管理中所起的作用比较有限,但是有关政府部门和法院仍然起到信用监督和执法的作用,其中联邦贸易委员会是对信用管理行业的主要监管部门,司法部、财政部货币监理局和联邦储备系统等在监管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信用管理协会、信用报告协会、收账协会等一些民间机构,在信用行业的自律管理和代表行业进行与政府协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美国个人信用信息数据保护的法律规范
1971年4月实施的《公平信用信息披露法》,是美国保护个人信用信息数据的第一个法律,其目的是保护信用信息数据内容的准确性和信息使用的保密性。
1、信用中介服务机构收集个人信用信息数据的法定许可。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任务是收集、记录、整理各种个人信用信息数据,特别是偿还贷款的数据。每个人的消费信用贷款的所有信息数据,从贷款的发放者那里无偿地传送到当地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转而汇集到全国的三大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电脑数据库中,信用中介服务机构还从雇主那里获得每个人工作情况的数据,从法庭的公告中获得破产、司法诉讼的资料,并一直对跟踪的客户信用变化情况进行记录。其中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大部分属于个人隐私,并涉及到数据的准确性等其他许多问题。为此,美国制订了《诚实信贷法》、《信用卡发行法》等有关法律,严格规定了信用信息数据有关问题的处置,保证了信用制度的公正实施。作为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在收集个人信用信息数据时,可以不经过被收集者个人的同意,即使是涉及到个人隐私的信息数据,如被收集人的犯罪经历,也可无需得到被收集人的同意进行收集和提供。但有关个人种族、宗教信仰、医疗记录、背景资料、生活习惯、政治立场等信息,都不得录入,如法律规定不允许以有色人种为理由而拒绝提供信用,因此关于有色人种的信息数据对信用中介服务机构毫无意义。
2、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为了确保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录入“公正适当或正确”的信用信息数据,避免收入“不正确的或陈旧的”信用信息数据,《公平信用信息披露法》规定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对个人信用信息数据情况进行登录时必须对当事人进行严格的确认,同时赋予信息数据当事人对其信用信息数据有查阅的请示权、对错误情报的订正请求权、提出异议的权利等。对于个人信用信息数据中有不利该当事人的内容时,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应把形成这一信用信息数据的信息来源机构的名称、住所告知给该个人;当事人中有对其个人的信用信息数据的完整性或正确性提出异议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负有再调查的义务;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在完成有关个人信用信息报告时,须采取一系列严密程序确保信息的正确性。为了能产生更准确的信用信息报告,1997年10月1日生效的《公平信用信息披露法》“修正条款”规定,将错误的责任延伸至该信用信息的提供者和作出该信用信息报告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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