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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信访制度,创新我国解纷和救济机制

  但是,无庸讳言,这个机制由于在我国建立和形成的时间较短(建立和形成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以及由于我国当下正处于转型时期,受各种主观和客观条件的限制,它还很不完善,还有很多缺陷,其内部结构、内部各种制度及其相互关系的设计还有很多不合理处,其作用和功能远不能适应及时、公正解纷,控制公权力滥用和保障公权力相对人权益的需要。就信访而言,在现有制度下,信访人反映的问题有多少通过信访真正解决了,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控告有多少切实查处了?信访人通过信访有多少其生活和情绪确实安定下来了?对于这些,我们没有准确的量的统计,但是从目前全国各地、各部门仍不断增长的信访和一些地区群体性事件频发的现实看,信访制度功效的发挥并不尽理想。
  当然,我们说信访制度功效发挥不尽理想,并不是说它没有发挥作用或仅发挥了很小的作用。事实上信访制度在上述诸方面均是发挥了重要作用的。如果没有信访制度,各种问题、矛盾、争议和纠纷肯定会更多,有些问题、矛盾、争议和纠纷甚至可能会激化而导致重大损失。我们说信访制度功效发挥不尽理想,只是说它本应该发挥更大的作用而没有发挥,它解决了少量的问题、矛盾、争议和纠纷,但却对大量的问题、矛盾、争议和纠纷无所作为或无能为力,甚至引发出新的问题、矛盾、争议和纠纷。
  6、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什么?是信访制度本身设计不合理,还是我国整个解纷和救济机制(信访制度只是这个机制的一个环节)设计不合理?抑或是二者均存在问题?
  
  恐怕是二者都存在问题。就信访制度本身来说,首先,信访的机构过于分散,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政府以及政府的各个部门大多都设有信访机构,但整个系统缺乏统一协调的机制,甚至缺乏统一的计算机联网,信访人一个问题可能同时找几个机构,得到的答复和解决方案可能不一样,甚至相互矛盾;其次,由于信访机构分散,每个机构的工作人员即非常有限,有的几个人,有的十几个人,面对大量的信访案件,不要说件件亲自处理,就是件件亲自过问处理结果,在很多时候都是不可能的;第三,信访机构没有独立处理问题的权限,一般实体问题(甚至某些程序问题)的解决均需请示行政首长,而行政首长的工作又是那么忙,一百个案件也许难以批示一二;第四,法律对信访案件的处理没有严格的程序规范,有的信访机构对同一案件反复批转下级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处理,下级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往往拖着不办(有的甚至藉此惩治信访人),信访人即没完没了的反复信访,第五,法律对信访案件的处理大多没有规定严格的实体标准,而行政首长对个案的批示、处理有时又太过随意,以致调起了其他信访人或非信访人过高的“味口”,导致领导人解决了一个旧的案件,却引发出十个、百个新的案件,有时还误导一些人弃复议、诉讼等法律途径而找领导人批示,但这些人往往是折腾一年半载,领导人批示却下不来(领导人自然不可能对所有信访人有求必应),到时他们想再走复议、诉讼途径,但复议、诉讼时效已过,只得又回来再信访,如此往复。
  就我国整个解纷、救济机制而言,其问题在于:首先,正规法治化渠道不畅,复议、诉讼门槛过高,限制过多,如受案范围将大部分行政行为(抽象行为、内部行为、涉及政治、文化和其他非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等)排除在复议、诉讼范围,特别是诉讼范围之外;原告资格将许多起诉人(如被拐卖者、下落不明者的近亲属等)排斥在复议、诉讼的门外;时效制度(复议2个月、诉讼3个月)更是使许多案件进不了复议机关和法院的门。这样,大量的,各种各样的争议、纠纷的当事人就都被迫踏上了信访之途。而且,当事人一旦被迫踏上信访之途,往往是不仅问题解决不了,其在信访路上还下不来。因为其认为,再坚持坚持,似乎还有希望(因为有解决问题,甚至有问题解决得比复议、诉讼还好的先例),以致使信访队伍越来越大,上访者越来越多;其次,整个解纷、救济机制缺乏整体设计,各种制度、各个环节之间相互协调和相互衔接不够。例如,信访与复议、信访与诉讼如何协调和衔接,有时是复议、诉讼完了又信访,信访完了又复议、诉讼,有时是复议、诉讼不受理去信访,信访不受理又去复议、诉讼;第三,在整个解纷、救济机制中,有些环节没有建立或运作起来,或者没有发挥应该发挥的作用,例如,人民代表,全国各级人民代表恐怕有几十万,他们如果能够真正发挥听取民声、反映民意和监督政府的作用,信访案件的大部分问题有可能通过这一渠道得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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