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权利分析的起点:洛克的权利自由说

  在洛克看来,人们基于自保,根据社会的幸福、繁荣和安定的需要,让予他的自然权利,这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公道的。当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受到损害或发生争执的时候,他可以向建立在契约基础上的公共权力机关提出申诉,这个公共权力机关就是设置在人间的裁判者。洛克强调,由于人们出于保护生命、自由和财产的动机,放弃一部分自然权利而把它们交给社会,因此,“社会或由他们组成的立法机关的权力绝不容许扩张到超出公众福利的需要之外,而是必须保障每一个人的财产……所以,谁握有国家的立法权或最高权力,谁就应该以既定的、向全国人民公布周知的、经常有效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来实行统治;应该由公正无私的法官根据这些法律来裁判纠纷;并且只是对内为了保障社会不受入侵和侵略,才得使用社会的力量。而这一切都没有别的目的,只是为了人民的和平、安定和公众福利”。  
  财产权是洛克政治思想的核心和归宿。洛克视财产同生命一样重要。在政治生活中,财产权是一切权利的基础。对财产权的确认,使个人权利得以具体化,使人的其他各种权利有了坚实的依托,从而从根本上限制了政府权力对个人权利的侵害,遏制了公共领域向私人领域的扩张。 
  洛克的理论是矛盾的:一方面,他通过“自然状态”的刻意构划提出了权利不能为权力和法律更改的自然原则;另一方面,他又通过自然状态的缺陷,说明权利的实现不得不去求助于权力和法律。政府既然能运用权力和法律保护自然权利,又怎样才能保证政府在运用权力和法律的同时不藐视或侵犯自然状态中已存在的权利呢?洛克试图解决这一矛盾,但并不彻底。 
  洛克用自然权利来解释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国家摆脱了神性成为个人意志的产物,个人的基本要求成为国家行为的限度。以此开近代自由主义之先河。 为一种自由资本主义生活方式进行论证,并敏锐地感觉到了这个即将到来的时代特征:个人主义与宪政。“个人权利”与“有限政府”则为宪政理论的成熟筑下一块坚实的阵地。 
  洛克对权利的执着追求,必然引出“社会契约”的观点。他认为,人们为了保护自身的权利,他们彼此赞同把自己权利的一部分“让渡给社会中”或“让渡于公共机关”,以便联合组成单一的政治社会。政治社会是由人们的相互“同意”而成立,保有人(个人)的自然权利是它存在的前提。洛克发现了权利与政治权力的深刻冲突:权利的最大危险不是来自个人权利的滥用,而是政治权力。为了权利的“不可让渡”,必须确定权力的界限。即自由(权利)赖以存在的政府体制问题。他在很多处都曾表明这样一种观点:自由(权利)也许并非产生于高尚的市民道德道德,而是政府体制(权力)正确组织的结果。人的天赋权利的存在是以民治政府和民主社会为前提。而在一个民治政府及民主社会中要保障这些权利、自由不被剥夺就须对权力作出合理安排。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