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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与天宇公司就享受工亡待遇后的赔偿案

  3、劳动保险待遇以对劳动者的生活给予物质保障为目的,即宪法规定的劳动者受到保护的权利。而民事赔偿制度是以当事人的财产损失得到弥补为目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先按交通事故处理,然后按劳动保险待遇补足差额,正说明二者性质不同和后者包含了前者所要解决的内容。
  ㈢因用人单位负责任的交通肇事因工伤残、死亡的劳动者或其遗属以损害赔偿起诉用人单位,不能获得赔偿。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交通事故致因工伤残、死亡的:⑴劳动法规规定的劳动保险待遇涵盖了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道路交通处理办法》承担赔偿责任所要解决的内容;⑵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是无条件限制的,即不管因他人过错,还是因劳动者自身过错,或者用人单位过错,用人单位都应当承担责任。只是在因他人责任造成交通事故时,先按交通事故处理,由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然后解决工伤保险待遇。但劳动者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变也不受影响。
  当发生因用人单位负责任的交通肇事致劳动者因工伤残、死亡的情形时,只存在单一的适用劳动法给付劳动保险待遇问题。将此类纠纷作民事赔偿案件处理,理论上不合逻辑,实践中也是有害的。如适用民事法律处理本案,则原告应向驾驶员李开明即肇事者请求赔偿。被告作为车辆所属单位,只在肇事者无力赔偿时,才承担垫付责任。而李开明开车、曾晓红坐车都是用人单位应负责任期间的行为,肇事者与乘车人既无合同关系也不存在侵权关系,赔偿责任何以产生?而且适用民事法律就要论过错,会导致用人单位以没有过错或者以劳动者有过错为由不给付劳动保险待遇,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从而使部分劳动者不能得到劳动保险待遇的现象发生。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承担责任者是用人单位的,应适用劳动法。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投保工伤保险的,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处理;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投保工伤保险的,则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处理。二原告以赔偿案由起诉被告赔偿损失,应驳回起诉。所以,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是不妥的,因为原告不属于不具有胜诉权的情况,而是不具有诉权。二审判决亦有不妥,因为工伤保险待遇发放差额400元,是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未补足或者计算错误所造成,属劳动法调整范围,不是被告过错造成,本案被告不是侵权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我们也不能在侵权损害赔偿案中解决应由劳动法调整的关系,本案应从程序上驳回原告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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