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用人单位负责任的交通肇事中因工伤残、死亡的,应适用
劳动法处理,不能获得赔偿,更不能得到双倍赔偿或者双重抚恤补偿。当事人以损害赔偿案由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的,应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其理由如下:
㈠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交通事故造成因工伤亡,受
劳动法和民法、《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双重保护,双重保护不等于双倍赔偿或者双重抚恤补偿。
1、“双倍赔偿”无法律依据。我国法律设立民事赔偿制度是以当事人的财产损失得到弥补为目的。不法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赔偿,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而不是以惩罚加害人为目的,即不实行惩罚性赔偿。我国民法通则并无双倍赔偿之规定。只在特殊领域由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有加倍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属于民事关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是行政法规,其许多内容是按
民法通则精神规定的,是
民法通则具体内容的必要补充。所以,当事人因交通事故伤亡,不能获得双倍赔偿。
2、“双重抚恤补偿”亦无法律依据。交通事故责任主体既可能是他人,也可能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也可能三者均是责任主体。虽然《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了交通事故责任者负赔偿责任后,用人单位还应按照规定给予抚恤、劳动保险待遇,但《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
二十八条规定: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等,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所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与《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是协调统一的,并无矛盾与重复。即劳动者因交通肇事发生工伤,亦不能获得双重抚恤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