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一权利义务关系中,金融机构的客户也应履行谨慎的义务。在我国的金融业务中,客户自己的帐号和密码应该对他人保密,印章、空白支票等应该妥善保管,如果因为客户自己不谨慎,而被他人获取密码、印章、空白支票,其形成的损失,将由客户自己承担。诚如香港《银行业务条例》中规定的,银行应提醒客户采取适当措施对自己的认证号码加以保密。反之,客户自己更应予以重视,如果客户无意间向他人展示自己的身份认证号码或将号码写在易显示、识别的物件上,则表明由于客户不谨慎已经为他人所获知该号码,他人凭号码进行金融业务交易,金融机构将认为交易者已经由合法持有者授权,客户此时不得主张交易者未经授权而要求金融机构赔偿其损失。在金融机构与客户的关系中,客户自身也要承担一些义务,在法律上是有依据的。这方面的一个著名判例是1918年伦敦联合股票银行有限公司诉麦克米兰和阿瑟案,被告是一家商业公司,在伦敦联合股票银行有限公司开有支票帐户,一次其雇员填写的支票,支票上印有“£”之后的空白金额处只填写上一个阿拉伯数字“2”,在“2”前后均有明显空位,该雇员将支票交于公司负责人签署之后,在上述“2”之前加“1”,之后加上“0”,成为“£120”,并在金额大写处写上一百二十英镑。事发后,麦克米兰和阿瑟公司拒绝不承认该支票效力,认为银行无权划走120英镑。但上议院判银行胜诉,因为客户明显违反了其应向银行承担的谨慎义务,银行可免责地按支票所载金额借记客户的帐户资金,并认为客户在签名发支票时,应谨慎认真,以便不使银行产生误解或给其他人造成伪造支票的机会。[4]英国判例法为全世界各国法院认定客户需负谨慎义务开了先河和借鉴。随着经济和技术的发展,这种客户的谨慎义务的范围也不断扩大,自然其主要的内容是对认证号码和帐户资料的谨慎义务。
在讨论了金融机构和客户双方应负的义务后,实际中还会发生第三方通过不当手段获取相关资料,利用客户的帐号和密码掠取钱款的情况。英国金融实践和法院判例认为:如果客户的身份认证号码是他人以隐蔽的或欺骗的手段从客户那里获取的,客户及时向其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报告该情况,此后形成的损失不由客户承担;相反,客户应知道其身份认证号码等信息为他人非法获取而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报告,形成损失由客户自己承担;如果他人进入金融操作系统破译了身份认证号码并从事欺诈行为时,若因为金融操作系统保密性过低而被破译,应由金融机构承担欺诈行为造成的损失;若金融机构操作系统达到了法定保密性要求仍被他人破译,因双方对此种情况下欺诈行为的发生都去过错,在无法向欺诈行为者索赔时,应适用公平原则,由双方共同分担损失。假如有人以银行客户的名义下达指令,将资金从银行划走,被抓获后大部分款被追回,但仍损失一部分。这些损失是由此人借以进入的客户承担,还是由银行承担?我们认为,首先要了解该人在进入金融系统之前是与客户有关联的人还是与银行有关联的人,或者是与银行和客户都没有关联,即他是从客户控制的渠道获取客户的身份认证号码,还是从银行控制的渠道获取客户的身份认证号码,或者是完全由他自己破译的。如果该人是利用客户的细微疏忽而取得客户的身份认证号码而进入金融系统,则客户应当承担损失;如果客户次能合理说明或证明自己有足够的谨慎,而仍为他人获取信息,或该人是从银行控制的途径取得信息,则银行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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