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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胜利股份股权之争案看我国股东委托书征集法律制度的完善

  3、胜利股份案中股东委托书征集本身存在某些方面的法律瑕疵
  由于目前我国缺乏对上市公司股东委托书征集的有效规制,在胜利股份委托书征集过程中,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授权过于笼统概括
  通百惠委托书授予代理人对全部表决事项包括任何临时提案都可按自身意愿进行表决,很显然通百惠是想尽可能多地收集完全支持它的委托,却无形中损害了股东的利益,忽视了股东(授权人)的自主选择权,甚至没有给股东任何一个表达意见的机会;对于通百惠所提的董、监事候选人名单,授权人如果签署了此份委托书,则只有照单全收,没有任何选择和挑选的余地,这对于股东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
  (2)信息披露不够充分和规范
  通百惠虽然也在报纸和互联网上刊登广告,宣传其投资理念,号召投资者支持其行为,然而这一切均不是征集投票委托的必要法律程序,换言之,该公司所有信息发布均不构成投票委托书的一部分,严格说来对其代理投票时的取向并没有法律约束力。这使得授权人(股东)的知情权也受到很大的损害,同时也对授权的后果更感到不可捉摸。此外,依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股票持有人可以授权他人代理行使其同意权或者投票权,但是,任何人在征集二十五人以上的同意权或者投票权时,应当遵守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和作出报告的规定”。此前,通百惠未向证券监管部门事先报告,曾在网站上作广告宣传, 属于信息披露行为, 且有可能在今后征集到25人以上的股东授权该公司,故属于违规行为。
  (3)技术操作方面的问题
  由于3月23日是股权登记日,而3月30日就要召开股东大会,这中间只有四个工作日可以用来进行委托书的收集与核实工作,显得十分仓促,势必给实际的操作带来许多技术性的困难,而且,通百惠3月27日才开始委托书的征集工作,本案的许多委托书是用传真的形式发至通百惠,虽然通百惠请公证机关对传真进行了证据保全,然而对传真的真实性进行核实是有一定难度的。在实际操作中,就产生了双方律师就委托书的真实性发生争执的情况,也有因传真模糊而无法认定有效的情况,这也为整个投票委托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带来极大的隐患。
  4、胜利股份案为中国证券监管立法提出了新的课题
  在胜利股份案首开中国证券市场委托书征集先河之后,我国证券市场上相继发生了多起委托书征集事件,包括2000年年底的郑百文独立董事、广西康达、四川五粮液征集代理投票权、2002年2月重庆东源、5月青岛双星董事会、6月石油大明第二大股东光大证券征集投票权、2003年10月TCL通讯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等事件。
  我国证券市场上近年来发生的委托书征集事件可以列表说明如下 :
  上市公司 征集人 征集
  事由 上市公司
  股权结构 是否
  竞夺 股东提案 
  
  胜利股份
  2000、3 广州通百惠
  16.66% 公司控制权之
  之争 第一大股东持股比
  例为17.35%,前
  两大股东持股接近 否 董事、监事
  人选,公司
  经营方向
  调整
  广西康达
  2000、11 广西索芙
  特2.27%
  广州天街
  小雨
   1.17% 小股东参与
  公司决策,
  制约大股东
  行为 前两大股东持
  股比例接近,
  其余股东
  持股比
  例低 否 增选董事
  ST郑百文
  2000、12 独立董事 呼吁中小
  股东积极
  参与公司
  治理 第一大股东
  郑州百文集团
  有限公司持股比
  例为14.62% 否 未提出。
  大会议决
  事项为重
  组计划
  石家庄
  国际股份
  2001、3 河北开元
  18.77% 公司经营
  政策之争
  制约第一
  大股东 第一大股东持股比
  例为29.78%,
  除前两大股东,
  其他股东持股
  比例小 否 罢免董事
  经营战略
  调整
  五粮液
  2001、3 君之创
  非股东第三
  人 为维护小
  股东利益 第一大股东
  持股比例
  高达75% 否 公司股利
  分配方案
  重庆东源
  2002、1. 锦江和盛
  第一大股东
  28.45% 公司控制权
  与第二大股
  东存在分歧 前几名股东持股
  比例接近,
  尤其前两大
  股东 否 董事、监事
  人选
  青岛双星
  2002、5 公司董事会 呼吁全体
  股东增强
  股东意识 第一大股东
  国有法人股
  占47.85% 否 未提出。大
  会审议前一
  年度公司各
  机构工作报
  告
  石油大明
  2002、6
  (非公开
  征集) 光大证券第
  二大股东
  4.8% 临时提案
  权,参与
  公司治理 国有股东持
  股比例高 否 修改股利分
  配方案
  TCL通讯
  2003年
  10月 TCL通讯的
  全体独立董
  事,即刘鲁
  鱼、刘斌、
  韦岗
   为维护中、
  小股东利益,
  ,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 第一大股东TCL
  集团持股比例
  达56.7% 否  审议关于TCL
  通讯与TCL集
  团公司合并的
  预案;审议关
  于授权董事会
  决定和办理与
  吸收合并有关
  的一切事宜的
  提案。
  从上述已发生的我国证券市场上市公司委托书征集实例来看,具有下述特点:其一、征集人的身份各异,既有上市公司董事会如青岛双星,或者独立董事,例如在郑百文重组案例中,也有公司股东,包括大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小股东,甚至还有第三人。其二、就征集事由来看,情况多样。既有公司董事会或者独立董事呼吁予股东积极参与的委托书征集,也有大股东之间为争夺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或者话语权的委托书征集,还有小股东本身参与公司治理而进行的委托书征集。其中,最为常见的情形是在野股东对公司现任董事会的经营状况不满,尤其是控制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存在关联交易,侵吞上市公司利益时,在野股东可能利用委托书征集否决相关交易事项或者选出己方代表入主公司董事会,以对控制股东的行为加以制约。其三、多数情况下,征集者在进行委托书征集时,提出自己的股东提案,内容涉及董事、监事人选、公司章程的修改、公司经营战略的调整。股东提案内容包含在委托说明书中。其四、在信息披露内容上,发布了征集代理投票权报告书,相对来说,内容过于简略。证监会缺乏相应的规范。与股东交流的方式有限,多局限于上网发布公告。较少展开大规模的宣传攻势。目前尚未出现专门提供委托书征集服务的中介机构。专业人员的参与上,目前还仅仅限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征集投票权法律意见书。其五、在征集的结果上,很少有在野股东通过委托书征集实现预定目的。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的委托书征集运作尚处于初级阶段。尽管如此,但是我国证券市场上仍然存在着针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委托书征集的诱因,体现在:首先,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虽然较为集中,但前几大股东持股比例接近的上市公司不在少数,股东之间的争夺极易导致委托书征集的发生。在这一方面,台湾地区的委托书征集运作即为明证。而且,我国证券市场上国有股减持目前虽然处于停滞阶段,但基本思路不会改变,这将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现象,进一步导致股权的分散化。社保基金入市、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投资者的迅猛发展,将导致机构投资者数量、持股比例的增加,促使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已经发生的委托书征集案例中,已经显示出这一苗头,君安之争的君安证券、石油大明中的光大证券,作为机构投资者,已经积极介入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其次,新一轮的收购浪潮必将带动委托书征集的发生。委托书征集与股份收购存在紧密联系,常常配合使用,例如,胜利股权之争就是基于大股东增持股份争夺公司控制权而引发的。随着中国证监会2002年9月颁布《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新一轮收购风潮已经初露端倪,委托书征集的发生将更为频繁。最后,我国证券监管部门也有意在上市公司中积极开展委托书征集的实践,以此促进中小股东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制约大股东。中国证监会拟订中的《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委托代理投票权试点意见》对于可能导致的公司控制权转移、重大关联交易等重大事宜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征集代理投票权,以保证中小股东有更广泛的参与机会,鼓励中小股东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
  股东委托书征集,在西方已是一种成熟的市场运作技巧,在我国则属于金融创新,法律对此缺乏精巧、缜密的设计,以至于在实践中出现许多无法可依的状况。例如,在胜利股份一案中,公开征集人应具备什么样的资格,如何披露有关信息?中小股东如何树立正确的理念,从有利于公司发展的角度进行委托?当一家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存在多种意见时,可否有多个公开征集人存在?表决权委托如何防止被二级市场炒家利用,最终危害上市公司的发展?征集委托书是否可以有偿,征集过程中如何保护股东的知情权?误导、不正当劝诱股东有何法律责任?对这些问题,我国法律均无明确规定。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向纵深发展,这一表达众多中小股东集体意志和实现控制权转移的形式,今后必将更多地出现。由此可见,胜利股份股权之争案为中国证券监管立法提出了新的课题:如何借鉴世界各国和地区的立法,完善我国股东委托书征集的法律制度以引导此类实践规范、健康地发展,已成为摆在我国立法者和证券监管者面前的一项紧迫的任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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