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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胜利股份股权之争案看我国股东委托书征集法律制度的完善

  (三)胜利股份案中股东委托书征集的法律问题
  1、胜利股份首开我国股东委托书征集之先河,有力地促进了对广大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
  股东权益的保护是现代公司治理的核心。长期以来,在我国多数上市公司的股本结构中,国家股、法人股占很大比重。居于弱势的中小股东在理论上享有和大股东同等的权利,但由于其分散性,其意见根本不可能左右企业的经营决策,致使广大中小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和参与公司治理的意识淡漠。
  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未能建立起系统和完善的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制度。而征集委托书作为反映中小股东意志,并且具备操作性的方式,能将股东个人表决权集合,并上升为股东大会的决议,对公司产生约束力,甚至对公司发展产生决定性的影响。
  在政府积极扶植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及上市融资的政策背景下,我国证券市场自1990年初创以来发展迅速,上市公司收购行为也风起云涌。几乎所有典型的公司收购方式都已在我国出现,如1993年9月至11月的“宝安-延中风波”、1998年7月至8月的“爱使股份之争”(敌意收购)、1994年3月至4月的“光大标购玉柴法人股”(法人股市场上举牌收购)、1994年3月至4月的“君安-万科之争”、1993年11月的“北海正大假收购苏三山”,等等。而此次的胜利股份控制权之争中出现的委托书征集的方式,开创了我国证券市场大规模使用委托书征集争夺公司控制权从而监督公司治理的先河。通百惠此次征集表决权代理,三天内接到1500多名股东的授权委托,代表股份数近3000万股,其中有效股份数2625余万股,占流通股总股本的21%。由于这部分委托表决权的存在,使得3月30日胜利股份股东大会两轮制的选举办法未获通过。在3月31日的续会上,通百惠拒绝投票表决,但由于股东大会对于出席大会股份数的统计依然依照3月30日的基数,因此,在对新选出的董事会与监事会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该部分股份在客观上造成了5名董事候选人和2名监事候选人的被否决,使新产生的胜利股份董事会、监事会严重缺额。这体现了分散的中小股东的力量通过委托书征集发挥的作用。委托书征集是表达中小股东集体意愿、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一种很好的方式。
  2、胜利股份公司治理结构存在明显缺陷,大股东操纵明显, 严重抑制了股东委托书征集积极作用的发挥
  如上所述,委托书征集是现代巨型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的产物。现代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分散化,使得公众股东“股轻言微”,怠于参加股东大会行使投票权,而公司法往往要求股东大会的与会股东达到法定比例或者议决事项得到法定比例的支持票数才得以通过,于是就可能出现委托书征集行为。征集人可能是公司董事会,为股东大会的召开达到法定出席人数,抑或为了自身利益,通过对其有利的事项而委托书征集;也可能是公司以外的人(主要是股东)对公司目前的管理现状不满,提出新的董事人选或战略发展计划,通过委托书征集寻求股东的支持,形成对现任管理者的冲击和挑战。委托书征集使股东大会的召开易达到法定出席人数,而且少数股东可以通过集中表决权的行使影响公司决策,促进公司运作的民主化,尤其是在野股东的委托书征集有利于发挥公司控制权市场的作用,优化资源配置。可以说,委托书征集一定程度上克服了股东投票权行使中的“集体行动”和“理性的冷漠主义”问题。考察委托书征集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不难发现,委托书征集优化了股东投票权的行使,并且使股东投票权不限于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内的运作,依附委托书征集的运作,在公司控制权市场积极发挥作用,成为与股份收购并列的公司控制权市场重要运作机制。
  观诸发达国家关于委托书的管理规范,无不与该国经济状况、尤其是股份公司的股权分布结构、公司治理结构密切相关。
  公司治理结构的形成与公司股权结构有直接的关系。在古典企业中资本的所有权与控制权相结合,企业的资本所有者通常就是企业的经营者。在现代公司中,公司的资本所有者一般不再是公司的经营者,但在单个股东持股25%、50%或更多时,“搭便车” 的问题不易产生,因为投资者愿意对公司进行监督,投资者可以直接通过更换经营者进行监督,而无须借助控制权市场来进行监督。而在股权结构相对分散的情况下,公司收购者通过收购该公司的股份或征集委托书获得该公司的控制权,从而指定一个新的经营者来提高该公司的经营效率。
  金融经济学家对欧洲12个最大国家中最大的100家公司的各种所有权模式分布的研究表明, 分散所有权型在英国比重较大,与此相对应,英国拥有全欧洲最发达的证券市场和公司控制权市场。而德国和意大利分别是主导所有权型和政府所有权型的代表,主要是以股东本位为支柱,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以及高层经理之间的相互制衡而构建的公司治理结构,由此,德国、意大利的控制权市场无足轻重。美国的公司也是分散所有型的典型代表,证券市场发展充分,资本流通活跃,其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在很大程度上凭借控制权市场对公司经营者进行激励和监督。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中,国有股“一股独大”现象普遍,国家成为众多上市公司最大的股东。上市公司通过证券市场融资,股东在证券市场上“用脚投票”成为一种重要的公司治理外部机制,但是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作用仍然受到广泛重视,中国证监会2000年5月18日出台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2002年1月10日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均强调了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作用。可以说,目前对我国上市公司的监管思路上,内部治理机制和外部治理机制并重。然而,在实践中,无论公司内部治理机制还是外部治理机制在运作上都存在失灵的现象。
  公司治理的内部机制运作来看,股东大会“空壳化”现象严重。目前我国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现状来看,小股东的参会率极低。据《中国证券报》的调查显示:16%的投资者曾经参加过股东大会,还有2%的投资者没有直接参加,但委托他人参加过,而高达82%的投资者则表示没有参加过股东大会。从上述简单的数据统计可以看出,由于我国绝大部分上市公司存在大股东绝对控股现象,部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受到大股东的过度操纵。因此,对大股东而言,股东大会成为其履行法定手续的“橡皮图章”;而对中小股东来说,股东大会往往是走过场而已,并不能真正反映中小股东的意愿。在这种情况下,中小股东对参加股东大会往往没有足够的热情。而从董事会成员的来源来看,自被调查的样本公司上市以来,股东单位派遣的董事人数基本上没有大的变化,其在董事会中所占的比例保持在70%左右,但来自第1-3股东派遣的董事人数有逐年上升的趋势。上述调查结论显示,由于中国上市公司具有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因此大股东不仅可以影响股东大会的决议,更可以通过选举“自己人”为董事来决定董事会的运作,平均而言,来自第一大股东的董事人数已超过董事总数的50%。这样一来,董事会极易成为大股东的“一言堂”,大股东很容易在获取自身利益的同时侵吞其他股东的利益。 由此可见,我国上市公司中,股东大会往往形同虚设,股东无法“用手投票”形成对公司董事会和大股东的有效监督。从我国目前委托书征集的实践来看,已有在野股东通过委托书征集反对公司董事会和大股东侵吞中小股东利益,但是通常仅是一种“示威的姿态”,难以实现预定目的。委托书征集在上市公司治理内部机制中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
  公司治理的外部机制运作来看,公司控制权市场尚未能有效发挥作用。委托书征集在我国公司控制权市场的作用来看,尽管我国证券市场上已经出现胜利股份案等委托书征集之实例,机构投资者的队伍也在壮大,但同时也应注意到,从已发生的委托书征集来看,还未有征集人通过委托书征集成功改选董事会的实例,至多只是表达了股东的异议,给公司董事会施加压力,迫使董事会同意异议股东的部分主张或达成妥协,目前委托书征集这一公司控制权市场机制对公司治理发挥的作用有限。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上市公司流通股比例偏低的股权结构。尽管根本的出路是通过国有股的减持使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合理化,但是在相关制度的构建上,应当注重为委托书征集这一公司控制权市场机制的运行留有足够的空间。
  公司治理机制“失灵”的症结在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不合理。我国的上市公司中,国有股和法人股的地位极其强大,他们可以通过对董事会席位的控制来影响公司的决策并保护自己的利益,而个人股东几乎没有能在董事会或监事会中占有一席之地,他们的利益得不到保护,处于不利的地位。小投资者对企业董事会监控能力的丧失致使他们丧失了监控的动机。此外,更由于中国证券市场部分上市公司股份制改造的不彻底,上市公司与作为大股东的母公司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母公司利用上市公司掠夺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层出不穷。因此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上,中小股东被压迫、被掠夺、被欺诈已成为普遍的现象,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已成为我国规范证券市场和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首要任务。
  具体到胜利股份案而言,胜利股份与胜邦企业董事长为同一人,不符合“三分开”要求。胜利股份董事会、监事会实际由大股东胜邦企业控制,董事会、监事会主观认定通百惠取得股权不合法,并在董事、监事名额分配和推荐程序上设置障碍,在信息披露方面不配合。正因为上市公司胜利股份运作不独立,在出现股东委托书征集和股权争持时,上市公司的资源过多被原有大股东利用,严重抑制了股东委托书征集积极作用的发挥,影响上市公司的稳定和独立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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