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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知识产权被许可人的诉讼地位

  三、普通被许可人的诉讼地位
  普通许可,是指在一定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均享有特定知识产权的使用权,并且许可人还可以再许可给第三人。这种许可方式的许可费较低,许可人可以签定多份许可合同,较为灵活,因而在实践中采用较多。普通许可中,被许可人因侵权商品挤占市场所造成的损害较独占许可或排他许可轻,因而根据我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和第30条的规定精神,专利、商标、版权侵权案件中的普通许可中被许可人不享有诉权,并且在通常情况下也不必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加入诉讼,除非许可协议中有相反的约定。日本《商标法》第36条的规定也排除了普通被许可人的起诉权。但是,英国《商标法》第30条、第31条却规定普通被许可人也享有起诉的权利,只不过由被许可人提起的诉讼时,应当将该商标所有人追加为原告或被告,否则未经法院同意,这种诉讼行为不能继续;而在独占被许可中,只要许可合同中没有相反的规定,被许可人可以以自己独立的名义提起诉讼,并不需要以取得商标所有人同意或催告所有人作为取得独立诉讼地位的前提。
  四、建立知识产权诉权约定制度
  对于被许可人的诉讼权利,不管何种许可类型,合同当事人都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从诉讼法的角度来说,通常认为诉权是一种公权,是权利人请求国家机关保护其利益不受侵害的一种权利,因而在诉讼法中几乎没有将起诉权通过合同转让给其他人的法律规定,一般都是委托他人作为自己的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但是从实体法上角度分析,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在一般情况下权利人能够通过合同约定将自己的实体权利转让给他人,正如法谚所云“无救济则无权利”,权利的救济作为权利本身的“从物”当然也随之一起转让给受让人,包括起诉权在内的诉讼权利作为最重要的救济手段,也应当随之一起转让。从诉讼法角度来说,诉权的基础也是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有了请求权就有了诉权,转让了实体权利,相应的诉权也就随之而转移。从法律规定上来说,保险合同就是通过合同将起诉权转让给他人的典范; 《合同法》中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规定也直接赋予了债权人诉权;在民事诉讼中,继承人在诉讼中承继被继承人的权利也是诉讼权利的一种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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