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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知识产权被许可人的诉讼地位

  另一种立法模式是对独占被许可人的起诉权附加一定条件。附加的条件各种各样。有的国家规定必须和许可人共同起诉。如美国专利法规定,独占被许可人可以通过强制要求专利权人作为共同原告提起共同诉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起诉。 而在商标侵权案件中,除部分地方法院参照专利法的规定允许被许可人共同起诉外,联邦商标立法和学者的主流意见是不赋予被许可人起诉权。 有的国家规定只有经许可人同意被许可人才能起诉,被许可人有权参与到许可人提起的侵权诉讼中。 有的国家则规定在催告或通知许可人起诉未果,即许可人怠于起诉时,被许可人才能作为原告独立起诉。
  要解释独占被许可人的起诉权为何受到如此多的限制是十分困难的,不同的立法模式有者不同的理论基础。通常有两方面的考虑:一是被许可人的独占权毕竟是通过合同获得的使用权,这种使用权虽具有一定的物权性质,但并不能完全等同于许可人的知识产权;二是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具有较大的风险,尤其可能给许可人造成利益损害的是侵权诉讼往往迫使侵权人(即被告)背水一战,提起知识产权无效诉讼或行政程序,使许可人限入漫长的知识产权无效诉讼或行政程序的泥潭之中,并且可能最终承受知识产权被宣告无效或撤消的后果。因而从多数国家的规定看,被许可人的起诉权是要受到或多或少的限制的。
  二、排他被许可人的诉讼地位
  排他许可,是指在一定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均享有对特定知识产权的使用权,但许可人不得将该知识产权再许可给第三人。排他许可和独占许可都禁止许可人再向第三人签定许可协议,两者的区别体现在是否许可人是否保留使用权。侵权商品在市场占有量的扩大,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被许可人的利益。德国、加拿大、瑞典等国商标法并没有严格区分许可的种类,都规定被许可人在符合一定条件下的起诉权。如瑞典《商标法》规定,被许可人包括排他许可合同中的被许可人必须书面通知商标所有人,否则法院对该起诉不予受理。但被许可人并非必须征得商标所有人同意才能起诉,只要书面通知许可人他准备提起诉讼,并且将该信的影印件连同诉状提交给法院即可。
  从我国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看,排他许可中被许可人的诉权与多数国家一样,受到一定的限制。专利、商标、版权侵权案件中的排他许可合同中的被许可人只有在专利权人、商标权人、著作权人不起诉的情况下,才可以作为原告享有单独起诉的权利。值得深入研究的是,在许可人起诉的情况下排他许可中被许可人具有何种诉讼地位?是共同原告?第三人?或者不应当加入诉讼?对此问题有关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如果许可协议中有有关被许可人诉讼地位的约定,应当从其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将被许可人列为共同原告比列为第三人更恰当,因为从被许可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上看,侵权商品挤占市场的结果必然导致被许可人成为直接受害人,被许可人有权分享胜诉后获得的侵权赔偿费,也有义务与许可人共担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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