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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知识产权被许可人的诉讼地位

试论知识产权被许可人的诉讼地位


张 耕


【全文】
  “ 许可是在不转让财产所有权的条件下让渡财产中的权利。” 由于知识产权权利人自身通常不具备最大限度地利用知识产权获得经济利益的资源和条件,常常要通过签订许可协议的方式转让智力成果的使用权。知识产权的许可贸易已构成当今知识经济时代下国际技术贸易的核心内容。
  一、独占被许可人的起诉资格
  独占许可是指在一定时间和地域内,许可人将其特定知识产权中的使用权全部授权让渡给一家被许可人,被许可人享有对特定智力成果的垄断使用权,许可人自己不享有使用权,并且不得再许可给第三人。在独占许可中,被许可人对知识产权的使用权是垄断性的,即使是知识产权权利人本人也不得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享有该使用权。“如果一项许可是独占性的,那么被许可人即应被认为是唯一有权将该项知识产权投入商业使用的人,无论它是商标、商业秘密,还是受保护的半导体芯片设计。” 
  由于独占许可中只有被许可人是合法使用者,假冒侵权产品挤占市场份额的最大受害对象常常是被许可人,因而各国原则上都规定被许可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并获得赔偿。如日本《商标法》第36条规定,商标权人和独占使用权人对侵害或可能侵害自己的商标权或独占使用权者,可以请求其停止侵害或预防这种侵害。美国1976年《版权法》规定:版权独占性权利的合法所有者和受益所有者,只要符合美国原创作品和非伯尔尼公约国作品的版权注册要求,就有权对他或她是所有者的时候发生的侵犯该特定权利的行为提起诉讼。 在赋予被许可人起诉权的同时,是否应对其附加特定的条件,各国立法规定不一:
  一种情形是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享有独立的没有附加条件的起诉权,可以成为独立原告。如美国《版权法》规定的版权独占被许可人可以独立起诉。日本《商标法》第36条也作出了类似规定。我国《专利法》第57条和《商标法》第53条均原则性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起诉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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