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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沈宗灵《比较法总论》

  。“商法不应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划分部门法的标准主要是法律调整对象”和“法律调整的方法。” (第386页)具体地讲,部门法可划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劳动法、环境法、诉讼程序法等。在法的渊源方面,作者认为,“以法律的效力渊源而言,当代中国法律的渊源主要是指各种制定法”,“从理论上或法律上说,习惯也被认为是中国法律的渊源之一……它的作用主要是在有关少数民族中适用法律方面。”“中国不承认判例作为法律的一个渊源”,“国家的政策……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也是中国法律渊源之一”“中国很强调党的政策对立法和法律实施的指导作用;……但它们一般并不明确主张党的政策是法律的渊源之一。”另外,“中国不承认法理、法律学说或权威性法学著作是法律渊源之一。中国强调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是法律的指导思想,但并不讲它是法律的渊源之一。” (第447-448页)作者还对当代中国的法律思
  想作了专门的论述。指出:“当代中国法律思想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 (第487页)它是“围绕中国现行法律和法制所形成的思想。” (第488页)这种思想是指正在实践或实践已经证明是正确的思想,它既不是西方法律思想,也不同于其它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思想,它是开放型的,而不是封闭型的。除此之外,传统的法律思想、鸦片战争后传入的西方法律思想、本世纪五十年代广泛输入的苏联法律思想,对当代中国的法律思想产生着不同程度的影响。其中“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是同中国历史上的民族文化、民族传统、民族气质联系在一起的,它的影响是根深蒂固的。”(第492页)但是,不能将传统的法律思想同当代中国的法律思想混为一谈。对此,西方的一些学者是存在着重大误解的。对传统法律思想必须谨慎对待,既不能全盘否定,也不能全盘肯定,对于其重视道德教化在调节和控制人的行为方面的作用;徒法不足以自行的观点;重视调解在解决一般
  纠纷中的作用;执法、司法官员应具有公正廉明,刚正不阿的品质;制定法传统等积极因素应借鉴吸收。对于其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封建主义教义、轻视法律的作用、轻视诉讼和权利观念淡薄、法即是刑、轻视法学等倾向,则必须加以批判和摒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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