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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京警察命案面面观

  这种尴尬处境,很容易使警察产生某种潜意识的贱民心态和抵触情绪,并在一定条件下转化成强求尊敬的心理冲动和自大狂。这种扭曲的情结需要群众以附带条件的同情、领会乃至敬意来拆解。
  众所周知,法律承认警察在提供服务时享有使用暴力的特权。实际上,现代国家所垄断的日常的合法性暴力工具主要掌握在警察手中。
  为了维持秩序、惩办歹徒,警察采取强制手段被认为是必要的、正当的。在公安部门,特别是在法治观念较淡薄的地方,提高限期破案率和逮捕率、降低犯罪率是考勤的最重要的指标,而程序瑕疵、手段不正当以及拷问的弊端往往会被忽略。这正是所谓“好警察”的领导评语与群众的正义感之间发生抵牾的原因。
  面临重大刑事案件,上级部门和基于民愤的社会舆论都要求尽早破案,罪犯迟迟不能捉拿,公安局就难免受到“无能”和“懈怠”的指责。这样的诱因、压力以及动机很容易在侦查和处理的过程中导致违法行使暴力。
  可以说,围绕警察的作业存在着某种为了达到治安目的而结成的深藏不露的共犯关系。一旦滥用警察特权的越轨现象被默许、纵容以至达到司空见惯的程度,那么警察个人甚至整体的堕落就难以阻止了。丑恶的警察当然不值得同情和尊重,另一方面,群众的敌意又使警察更加变态和歹毒——这就是20世纪90年代形成的警民关系怪圈。
  与这种事态相仿佛的是20世纪60年代殖民主义统治下的香港。出于冷战思维和管理大量移民、难民的需要,当时警察行使拘押权的范围非常广泛,流窜罪规定(loitering law)更助长了治安惩罚的任意性,致使警察机构中到处腐败蔓延。直到1973年,在市民运动的压力下,警察总长葛柏(Peter Godber)因贪污和勾结黑社会的罪名被追捕归案后,情况才显著好转。
  从香港刷新警风的经验可以看到,按照法治精神限制警察特权是治本之道,其中最关键的制度举措是设立绝对独立而强势的廉政公署。另外,择优录取加高薪养廉的人事政策、通过自由报道实现广泛的舆论监督、在公安机关建立由外部委员组成的纲纪指导委员会、在廉政公署设置专门处理警察渎职问题的特别小组、改进司法程序、加强律师辩护权以及切实保障嫌疑人的各种权利等配套措施也发挥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除了对警察的监控机制,还有必要铲除酝酿腐败的温床和客观条件。
  大陆地区的现实表明,诱惑警察渎职的初始原因以及最大规模的陷阱,正是那些不存在被害人的犯罪或越轨行为,例如卖淫、赌博、同性恋、流浪乞讨、摊贩的无证经营等等。中国政府采取的治理方针基本上都是“严格禁止”,而不仅仅是“适当限制”,但公安部门其实并不能真正有效地禁止这类行为,这就很容易造成“严格禁止-法难责众-警察腐败-枉法弛禁-无法无天-警察更腐败-重刑峻罚-法难责众-警察再腐败”的恶性循环。
  在这样的状况下,改过度的严格禁止为切实有效的适当限制,采取因势利导的方式,恐怕反倒能产生釜底抽薪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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