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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索酬问题的法律思考

证人索酬问题的法律思考


刘立霞


【关键词】高价索酬、规治措施
【全文】
  2月25日的《中国青年报》刊发了《痛失爱子,父母高价索证;目击车祸,证人大发其财》的报道,讲述了一对夫妻在儿子出车祸后,目击证人索要2万元高额报酬才肯作证的经历,一时间引起广泛关注。这使人不禁联想起2003年出现的以作证为业的“职业目击证人”,和有偿为当事人提供目击证言和其他证据的“真相搜录中心”,以及在诉讼中屡见不鲜的悬赏收集证人证言的案例,证人从“被动接受报酬”到“主动索要报酬” 引发了人们对证人作证问题的思考。
  对于证人作证索要报酬的现象,很多专家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有些学者认为作证是公民的法定义务,证人无权索要报酬;有些学者认为:“证人索酬行为,情理上虽可理解,但从社会公德角度讲,必须摈弃。”; 还有学者认为证人索酬无论是从情理上,还是从法理上讲都无可厚非。 笔者认为这个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一、证人索酬的原因分析
  (一)证人作证可能会花费成本
  证人作证往往会付出一些成本,其大小与多种因素有关,可能出现的损失主要有:
  1、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一般包括证人因作证而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误工费等等,这些费用我们通常称为“合理费用”。间接经济损失有很多种,如证人因作证而被打击报复,人身受到攻击,由人身伤害引起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等,证人因作证而被打击报复,失去工作的损失等等。例如,根据2005年4月1日的《南方都市报》报道,在佘祥林“杀人“案被认定为错案后,记者发现该案的证人也曾因为作证受到过迫害,证人倪乐平的妻子聂麦清突然被关进了京山县看守所,后来甚至要自杀,其儿子风闻公安机关要抓他,不得不外出躲避3月之久,而倪乐平则为了逃避抓捕不得不躲到了荆州,时间近3个月。还有其他证人倪新海等数位村民也被“请”进派出所。另外,2003年证人黄立荣为证明“黑车”被“黑车”司机活活打死也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2、精神损失
  证人作证除了经济损失,还可能有精神损失,如有些证人因为作证会得罪熟人,还有些证人作证之后总是提心吊胆,害怕被人报复,这些在精神利益上显然都是损失。更有甚者,由于我国没有证人拒绝作证制度,没有“亲亲相隐”制度,有时会出现要求证人作出对其近亲属不利证言的情况,对证人来说更是莫大的损失,使其亲情难以维系。还有些时候会出现要求特殊职业者如律师、医生、牧师等人对其从业过程中知悉的情况作证,往往是不利于其服务对象的,从而使其行业的诚信度下降,无论对其个人,还是对整个行业乃至整个社会而言都是一种损失,有些学者称其为“伦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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