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外合资企业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初探
李旺城
【摘要】本文通过论证在中外合资企业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创造性地提出在中外合资企业开展职务犯罪预防的价值取向和具体途径,为职务犯罪预防的行业延伸和拓展提供了新的思路。
【关键词】工作介入 法律支持 价值取向 规划
【全文】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并强调抓紧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这是我党从加强执政能力战略高度进行的深刻总结,反映了党在新时期对反腐败规律的认识和深化。当前随着改革的深入,中外合资企业数量不断增加,规模不断加大,在经济发展中所起的巨大推动作用也愈加明显,如何预防中外合资企业中的职务犯罪,为企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从而促进企业健康、快速地发展,成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一个新课题。2004年,我院在加强国有企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基础上,将领域拓展到中外合资企业——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对在中外合资企业中开展预防工作进行了大胆的尝试。笔者就此谈谈在中外合资企业*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看法,以期探索在此新领域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方法和思路。
一、在中外合资企业中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特殊性
在中外合资企业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与在国有企业中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有着明显的差异。
(一)思想认识不统一。几年来,我们在企业中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重点一直放在国有企业,特别是通过个案延伸到整个行业,开展了一系列防范工作,得到了企业的支持和认可,但在中外合资企业开展预防工作,与企业存在着分歧。分歧在于因企业性质的不同,造成对管辖范围和管辖权的置疑。因为中外合资企业与国有企业最大不同在于所有制的性质,国有企业中的工作人员是贪污贿赂罪的主体、属检察机关管辖这不容置疑,但中外合资企业中工作人员究竟是什么身份,还有待于具体、深入的研究。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是以检察职能为依托的,如果不属于检察机关的管辖范围,就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之嫌。
(二)工作介入难度大。外国投资方在工作重心上更注重经济效益,一切工作围绕的是经济这个中心。在经济问题上,更侧重现实、直接的因素,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追求的主要是社会效益,有时可以直接或间接表现为替企业挽回或避免了一定数量的经济损失,但在更多的是为了改造和引导人们的社会心理,抑制犯罪的心理冲动,消除可能滋生或助长犯罪的各种因素以及有利于犯罪实现的各种条件。由于目标追求上的不同,预防工作想要得到企业投资各方的认可和全力支持非一日之功。
(三)工作精力投入多。中外合资企业的人员组成较为复杂,尤其是因外方人员成长环境、文化背景、思维方式的不同,造成其对中国法律、中方文化的认知、认可度也不同,正是由于中外合资企业预防工作的对象与国企不同,所以造成工作开展起来遇到很多现实的难题。因此,要做到既使企业在实际工作中给予大力的支持和配合,又不能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还要力求取得实际效果,达到促进企业发展的目的,就必须在前期调研、具体接洽、谋划方案以及选择工作方式、方法等方面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