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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使他人追车超车造成车祸该如何定性

  笔者同意第四种意见,即杜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1、认定杜某某是迟某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无法律依据。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1]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但是本案中杜某某并不属于其中任何一种情况,他既不是迟某某的单位主管人,也不是肇事车辆的所有人或者承包人,迟某某与杜某某也没有直接的隶属关系,只是为了帮朋友忙。另外,该《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结合本案案情,被害人王某属当场死亡,并不符合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且杜某某也没有指使迟某某逃逸的行为。综上所述,杜某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2、杜某某的行为也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因为虽然客观上杜某某让迟某某追车的行为造成了王某的死亡,但是主观上杜某某没有致人死亡的故意或过失,王某的死亡结果对于追车这一行为来说属意外事件。第一,杜某某不存在致人死亡的主观故意,其让他人追车只是想获得车损赔偿,而不是想用追车的方式致使王某死亡。第二,杜某某致人死亡不是过失行为。因为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而这两种过失都要求当事人应该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而持放任态度。而在本案中,出于信任关系杜某某让迟某某为其追车,但对迟可能违章超车造成车祸而致人死亡的结果显然是无法预见的,这层事实也是符合一般人的认知和判断能力的。第三,杜某某虽指使迟某某超车,但其的指使行为并非是强制性的,迟某某在超车的意志上是自由的,他完全可以选择正常超车或者说是如何去超车,而最后迟某某违章超车导致车祸事故发生,这一点对于杜某某来说应属意外,也是杜某某始料不及的。所以杜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3、杜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在本案中,真正具有危害公共安全危险的是迟某某违规超车的行为,第二,杜某某指使朋友迟某某追车的行为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主观上并不是想要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杜某某不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杜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第一,从表面上看,杜某某的指使行为似乎是该起交通事故发生的起因,但实际上看,根据现行我国《刑法》的规定,杜某某的行为不符合任何一个罪名的构成要件,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刑法原则,所以杜某某不构成犯罪。第二,从因果关系上进行分析,如果要构成犯罪,行为与结果之间必须是一种“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关系。但是必须明确一点,仅仅存在这种因果关系并不一定必然导致刑事责任,因为此种因果关系仅仅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求行为人对行为后果主观上存在罪过。结合本案来看,杜某某的指使行为虽然是事故发生的起因,但是其对事故发生并不存在罪过(以上均已论述),并且其行为与后果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综上所述,本案中杜某某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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