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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商业标志的智力成果属性

  总之,识别性商业标志也是一种特殊智力成果。虽然它和作品、发明创造等典型的智力成果确有一定的区别,但在知识产权的定义中表述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时,它和作品、发明创造等典型智力成果一起概括为智力成果、知识财产或知识产品并无不当。否则,这种与“知识”没有任何关联的权利,就应该从知识产权中剔除出去。有的学者在否认商业标志智力成果属性的同时,又在大力提倡把“并非来自知识领域”#a#8#/a#的商业标志和其他创作成果等知识产权客体表述为“知识产品”。#a#1#/a#而且,更令人费解的是,这些学者在论述“知识产品的基本特点”时,又把“创造性”作为其首要特点,并认为是一切“知识产品取得法律保护的条件。”#a#2#/a#既然,商业标志与“知识”无关,就不应该将包括商标、商号、地理标志等商业标志在内的所有知识产权客体概括为“知识产品”,也不应当认为所有的“知识产品”都具有“创造性”。这些自相矛盾的论述和难以自圆其说的见解,似乎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否认商业标志智力成果属性观点的非科学性及其可能导致的理论上的困惑。
  
  
【参考文献】<bodyzhu>
* 张耕,副教授,硕士生导师,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邮政编码400031

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表达,不保护作品的思想,但智力成果应具有独创性和一定的思想性,即表达一定的思想情感是其成为作品的必要条件。参见刘剑文、张里安主编《现代中国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8月出版,第64页

①如我国商标法规定该期限为3年,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和德国商标法规定为5年

①公约第2条第8款的原文为:“and allother rights resulting from intellectual activity in the industrial,sciencific,literary or artisitic fields. ”

②原文为:“Intelectuall property refers tocreations of the mind :inventions literary and artisticworks,andsymbols,nams,images,and designs used in commerce”,引自http://wipo.org/about-ip/en/overview.html,200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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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郑成思.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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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黄晖.商标显著性对商标注册和保护的影响.郑成思.知识产权研究第7卷[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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