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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介绍

  然而,DSU 第3条第2款所说的“争端解决体依据解释国际公法的惯例进行解释”并没有明确说明就是指《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所以,DSU还不能直接引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来解释。
  上诉机构通过案件的审理,认为WTO协定应该根据词语在相关规定中的通常意思,结合上下文的内容,根据协定的目的和宗旨来解释。一个术语在某一规定中的“通常含义”应当以原文本为基础加以辨别。此时,字典中关于该术语的定义可以作为解释该术语通常含义的辅助。“上下文的含义”是指以结构、内容和术语在同一协定中其他部分的含义为基础可以得出的结论。“目的和宗旨”是指正在讨论的直接或间接的规则或协定作为一个整体。实践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进行协定的解释时似乎更依赖文字的通常含义。协定谈判过程的历史只是一种解释《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2条的辅助工具。
  2.4 磋商作为解决纠纷的首选
  WTO争端解决机制鼓励争议双方采取友好协商的办法解决问题。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目的不是为了争司法管辖权或推动法学的发展进步,而是切实解决纠纷。每个成员国保证对另一成员国提出的问题给予考虑,并提供充分的磋商机会。对于成员之间的问题,鼓励寻求与WTO规定相一致的、各方都接受的解决办法。 DSU规定,争端当事方的双边磋商是WTO争端解决的第一步,也是必经的一步。即使是争端进入专家组程序后,双方仍然可以通过双边磋商达成相互满意的解决方案。只有在当事双方磋商无法解决争端的情况下才作出裁决。从目前来看,约有80%的争端是在建立专家小组之前通过磋商解决的。
  2.5迅速解决纠纷
  2.5.1迅速解决纠纷的必要性
  在签订DSU时,各成员国已经认识到迅速解决国际贸易争端对WTO的有效运转及保持各成员权利和义务的适当平衡的必要性 。司法公正不仅是指裁决结果的正确性,而且也指迅速在时限内解决纷争,这已经是成员国的共识。因此,WTO争端解决的各个环节都有严格、明确的时限规定,这使得争端解决的数量和速度大为加快。这既有利于纠正成员违反WTO协定或协议的行为,使受害方得到及时救济,也有助于增强各成员对多边争端解决机制的信心。
  2.5.2规定严格的时限
  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的审案时限与当事方的诉讼时限一样严格具体。严格的时限原则使争端的解决更为快速.。正常情况下,专家组应在一年内结案,上诉案件不超过16个月 。
  有人可能认为,这么长的审理时间,对于利益正在受到侵害的国家而言太长了。然而,应当认识到,每一个世界贸易组织审理的案件,无论在事实上,还是在法律上,都是非常复杂的。每一方当事人都要准备详细的文件,充分阐述自己的观点;针对对方的观点,还要提出反驳的事实和理由。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要审阅当事国提交的全部资料,要咨询专家意见,制作专家组报告,陈述详尽的判决理由等等,这些都是需要时间保证的。与其他国际纠纷的处理程序相比,WTO的纠纷解决程序已经是相对较短的了。
  2.5.3规定详细的程序,保证效率
  DSU对程序的规定也十分细致,提高了工作效率。例如在磋商阶段,如果一方在时限内没有行使权利,另一方可以立即推动程序进入下一个阶段,或者程序将自动进入下一个阶段 。在紧急案件中,受损害的一方可以要求专家组加快审理。
  WTO争端解决机制引入了“反向协商一致”的决策原则。在争端解决机构审议专家组报告或上诉机构报告时,只要不是所有的参加方都反对,则被视为通过,从而排除了败诉方单方面阻挠报告通过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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