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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所生子女监护权问题及其他

  
  结束语
   少女妈妈的遭遇是不幸的,然而她们又是幸运的。当不幸降临的时候,政府和相关组织、机构并没有坐视不管,而是积极行动起来,行使着社会公益的职责。少女遭受性侵害后所生婴儿的生命源于罪恶,然而,婴儿自身却是无辜的。那么多相干的和不相干的人们,都在为他/她的幸福而忙碌着。愿我国的法律制度更完善,给遭遇不幸的未成年人一个幸福、稳定的将来。这是法律工作者沉重的心愿。祝福女孩和婴儿的未来!
   
  刘春
  北京融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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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iu@iit.edu
  
  
【注释】  http://www.clibrary.com,《英一12岁男孩休产假》报道在欧洲,英国的少女生育率一直排在第一。英国20岁以下的生育率是德国的1倍,法国的2倍,荷兰的5倍。据统计,仅在英格兰,1997年就有9万20岁以下的少女怀孕,其中5.6万人将孩子生了下来。在这些怀孕的少女中,有7700人为16岁以下的少女,其中有3700人有了孩子,平均每天都有10个16岁以下的女孩做了妈妈。而14岁以下的怀孕少女也高达2000余人。政府有关部门的统计还显示,在英格兰的许多城市,16岁以下少女怀孕率多年来一直都在1%左右,即每100个13~15岁的少女中就有1人怀过孕。
一些地区为了实现计划生育指标为足月胎儿引产,成为西方人权卫士抨击的焦点。
有经验的产科大夫有办法避免引出活婴。
http://www.southcn.com/news/community/fzzh/200404070276.htm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父母死亡、丧失监护能力或者监护人监护资格被依法撤销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由民政部门依法担任监护人:
(一)没有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不具备监护能力的;
(二)没有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和无人收养的;
(三)父母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没有监护能力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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