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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所生子女监护权问题及其他

  
  处理方法
  第一种,国内外通行的做法是由未成年妈妈与其监护人共同抚养婴儿,经济困难的可以向政府申请救助金。对于未成年母亲应区别对待,对因遭受性侵犯怀孕的未成年母亲,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给予更多的人性化关怀和救济措施。建议提高对此类家庭的救济金额。
  第二种,由其他人依法收养婴儿,但婴儿父母双方均为未成年人的除外。如果婴儿的父母都是未成年人,在未成年父母成年前,收养该婴儿的行为无效。(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十二条) 
   第三种,委托监护。
  在现行法律制度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笔者认为,婴儿的外祖父母作为婴儿和未成年妈妈共同的监护人,可以在征得婴儿生父书面同意后,与愿意抚养婴儿的个人或社会福利院签订委托合同,将监护职责全部委托他人。合同中可以约定,被委托人经委托人授权,代为抚养婴儿,代为寻找收养婴儿的合适人选,待条件成熟后促成委托人依法将婴儿送养或依法收养婴儿;监护过程中支出的费用负担等等。
 婴儿的生母成年后,有经济能力,如果该婴儿未被他人收养,则其有权利主张对孩子的抚养权;如果孩子已经被他人收养,则无权主张其对孩子的抚养权。
 福利院也不能直接作为送养人将孩子交他人收养。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必须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而社会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送养的也必须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因此,福利院只能依法促成委托人将孩子送养。
  第四种,在法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时,民政部门可以依照民法通则十八条,申请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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