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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大学法学院体育法教学状况及启示

  美国国会在1950年正式颁布了《奥林匹克协会组织法》,此后又进行了一些包括体育内容的公共立法和专门的体育立法,并相应地出现了系统化的体育法研究。1972年波士顿大学法学院就设立了专门的体育法课程,并在1978年出版了《体育法》专著,并且从事体育法研究的律师和组织以及刊物也不断出现。[1]其中马凯特大学法学院国家体育法研究所分别在1998和1999年之间以及2002年至2003年逐渐进行了两次有关体育法教学的调查,该调查的目的是了解作为一门学习课程的体育法在美国法学院内部的普及程度。该研究所在1998和1999年之间就作为一门专业学习课程的体育法在全美法学院中的普及程度进行了一次全国范围的调查,其范围涉及体育法课程、讲授体育法的教授组成、学生组织、体育法学出版物、学生参与有关活动的机会以及其他活动等几个方面。由于组织者意识到了体育法和娱乐法之间是相互重叠的,2003年的调查涉及到这两个方面的课程,调查的结果也以这两个领域为依据,并和1999年的调查结果进行了比较。2002年至2003年之间的调查函件发到了192所美国法学院,共有80 (42%)所法学院就该调查回复了函件,比上次调查复函的116所法学院少了36所。
  而之所以要对美国大学法学院体育法教学的情况进行研究,是因为体育法在我国法学界还是一个比较生疏的话题,大多数的法学院系学者并不认同体育法这个学科,而更多的人认为体育法无非是涉及体育的各种法学的一个综合体,不能称之为一个学科,故也不能在大学法学院系里面公开授课。体育法在我国大学法学院所得到的这种不公正待遇的结果是大多数人认为体育法是从事体育研究的体育院系学者所关注的话题,体育法的研究在法学界也受到了忽略。而实际情况是对体育法的研究应当结合法律和体育这两方面的知识,体育院系学者的研究可能侧重于体育的角度,作者认为比较恰当的方法应当是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体育问题,也即需要对体育法进行研究。本文对美国大学法学院的体育法教学状况的介绍就是为了引起国内法学院系对体育法教学和研究的重视,吸引更多的法学者研究、关注体育法问题,这也是与体育运动的日益全球化和商业化的发展密切相关的,也有利于解决我国体育运动发展中所出现的各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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