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
盗窃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并予以使用的,构成信用证诈骗罪。
盗窃作废的信用证并予以使用的,亦构成信用证诈骗罪。
由于
刑法没有就冒用信用证的情形作专门规定,行为人盗窃真实的信用证并予以使用的,只能构成(普通)诈骗罪
(4)信用卡
盗窃信用卡后不予以使用的,如前所述,由于信用卡本身没有价值,故不构成犯罪。
刑法第
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
刑法第
264条的盗窃罪定罪处罚。笔者认为,这里的信用卡仅指真实、有效的信用卡,正如持有枪支罪的对象只能是真枪,而不可能是假枪一样,因此,盗窃的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并使用的,符合
刑法第
196条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盗窃借记卡或者贷记卡并使用的又该如何处理呢?问题的关键在于借记卡或者贷记卡是属于信用卡诈骗罪的对象“信用卡”还是属于其它凭证? 一种观点认为借记卡与贷记卡都是信用卡,属于银行发行的信用卡范围;另一种观点认为,贷记卡是信用卡,借记卡不是信用卡。我们认为,贷记卡属于信用卡范畴,而借记卡属于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范畴。理由如下: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1月5日发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第五条规定,银行卡分为信用卡和借记卡两种。信用卡按照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两种。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以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必须先向发卡银行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帐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也就是说,贷记卡与准贷记卡虽然透支条件和透支额度不同,但是都具有透支功能,即都具有国际社会所普遍认同的关于信用卡的基本含义或特征——信用。因此,贷记卡属于银行发行的信用卡的范围。因此,盗窃贷记卡并使用的,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