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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盗窃特殊对象的认定和处理

论盗窃特殊对象的认定和处理


陈洪兵


【关键词】盗窃  金融票证  违禁品
【全文】
  现行刑法264条规定了普通盗窃罪,即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构成盗窃罪。另外,现行刑法加上刑法修正案(三)在第127条规定了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和第329条规定了窃取国有档案罪以及第111条规定了为境外窃取国家秘密、情报罪。此外,刑法还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以及盗窃商业秘密的行为作了规定。但是,由于财物在现实生活中表现为各种形式,因而盗窃金融凭证、违禁品、债权文书等特殊对象时的认定和处理也不可避免地呈现出复杂性。有关这方面的问题,理论界有学者进行过一些探讨,但总体上还不够深入。笔者拟在本文中就盗窃特殊对象的认定和处理谈些个人的思考,以期有利于正确司法及理论研究的深入。
  一、盗窃金融票证的认定和处理
  关于金融票证,并非法定概念,而是指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177条所规定的若干对象统称,包括汇票、本票、支票、信用卡、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金融票证不同于普通财物,其只是取得财物的凭证,行为人的目的通常在于凭其取得财物。行为人窃取了金融票证,往往并不意味着失主就完全丧失了对该金融票证所代表的财产的实际控制。因为,失主如果及时挂失,它可能变成一张废纸(卡),盗窃者也就不可能取得最终追求的财物,所以,盗窃者通常会将窃得的金融票证加以利用,而“利用”行为又可能触犯金融诈骗罪,加之盗窃罪与金融诈骗罪适用死刑的条件不同,这样不仅涉及罪数问题,还可能涉及到对行为人能否适用死刑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加以探究。 下面着重讨论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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