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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刑事司法四篇

  民主有两条基本的规则,一是肯定多数。因为它往往构成“民意”;二是保护少数。因为多元化是健康社会的基本表征。这意味着在法制上,在学术上,要注意非主流意见和少数人的声音,只要它基于理性而不是梦呓。因为不仅“真理往往在少数人手里”,而且即使这些“不同的声音”总体上不代表真理,但它的合理存在并受到注意,可以有效地防止真理走向极端。
  辩护人到公诉席上找材料
  2001年6月下旬,中、德、美三国审判演示会在西安举行。演示会以一个家庭暴力案件为对象,采用三国不同的审判方式进行了审理。在美国人审判时,我注意到一个细节:当检察官离开座位到证人面前(在法官席左侧)对其进行询问时,辩护律师翻自己材料找寻一份证据,看来未找到,又离开席位到旁边的检察官桌上去找,在检察官桌上找到了,即以此为据向检察官发难。对辩护律师到检察官桌上找材料的行为,法官和法庭上的其他人员没有谁流露出责难之意。 中、德、美三国审判演示,美国的审判最具对抗性,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在全场走来走去,时而慷慨陈词,时而婉言说理,而且互相盯得很紧,一发现问题就称“objection”(反对)。然而,在这种以控辩对抗为其特征的审判中,却又出现了控辩双方在诉讼材料上不分彼此,辩护律师到检察官席上翻阅材料的情况。作为一个关注法庭活动的诉讼法学者,不禁产生一些思考。
  辩护律师到检察官桌上找材料,首先反映了一种可合作的控辩关系。一方面,他们在诉讼中针锋相对:一个坚称被告有罪,积极举证并努力说服陪审团;另一个主张无罪,利用自己的诉讼技能,聚焦并放大每一点有利被告的事实,极力争取陪审员对被告的同情。而在另一方面,他们又认为,各自都在尽自己应尽的职责,即使坚决反对诉讼对方的观点,但也承认在一种司法的“相对制度”之中,对方同样是一种合理的存在,因此而捍卫对方发表观点的权利,无论其发表的观点如何与己相悖。这种两面关系,使对抗与合作并存。在诉讼信息的交流共享上,在司法利益与被告人利益的协调上,都有合作的空间。人们常说对抗制审判是一种竞技,但竞技应当是一种“费厄泼赖”(Fare play),即公正游戏,如果做到这一点,律师到检察官桌上找自己需要的材料,就能被视为正常,而不会感到反常。
  从技术上分析,辩护律师到检察官桌上找材料,还必须有一个制度性前提,即双方所掌握信息的相互开示,即证据展示的制度。检察官应当将自己手中掌握的有利于辩护的材料告诉辩护律师,这对于辩护活动十分重要。同时辩护律师也应将自己掌握的重要信息向控方作庭前开示,任何借助信息封锁和诉讼突袭以图侥幸取胜的做法都是不正当的,应被正当的诉讼程序所排斥。正是由于庭前证据展示制度的存在,使得辩护律师可以掌握检察官手中有利于辩护的信息,如果他一时找不到某一份材料,而检察官处有,他就可以到检察官处索要。如果一时急需,而检察官又不在场,他直接去翻检察官带到法庭上的文件也没有什么可大惊小怪的。 辩护律师能到检察官桌上找材料,也和双方法律地位的平等性相关。本次美国审判中,黑人女法官伯妮丝·唐纳德在法庭上称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均为律师。演示结束后,有一位中国法官提问:为什么称检察官为律师。美国法官回答:检察官和辩护律师都是律师,不过一个是控方律师,一个是辩方律师。控辩双方的这种平等性,从法庭上的坐位设置也可以看出。控辩双方分别坐在一张桌旁,两张桌子并排放置且相隔很近。辩护人和被告坐在一起,而且不象我国固定的检察官左,律师右,而是谁先来谁选位置,后来的就坐另一张桌。英、美还曾长期实行控辩律师互换制度。一个律师在一些案件中,可以担任辩护律师;在另外某些案件中,又可以担当控方律师(调查克林顿总统的特别检察官斯塔尔,就一直是执业律师而非检察官)。虽然目前普遍实行这种控辩律师临时互换的制度有操作上的困难,但已经形成的法律传统与观念对于控辩双方的平等及其协作与交流创造了条件。 返观我国刑事诉讼,控辩关系仍然是一个需要进一步调适的问题。辩护律师如果到检察官处乱翻材料,会被认为不懂基本的规矩,或者人们会认为两人有某种特殊的关系。因为控辩平等、控辩信息交换等问题目前都还需要进一步解决。而在实践中,以诉讼对方为敌,设置障碍,予以压制打击的情况还屡有发生。在一种公正而合理的诉讼制度中,为了实现司法公正和最妥当地处理案件,控辩双方在相互反对的时候也应当相互沟通和协作,包括诉讼证据的相互展示,案件处理方式的控辩协商等等,以建立新型的控辩关系。当然,其前提是共同遵守保障司法公正的程序规则,而在这方面,我们建立时间尚短的法律制度还不成熟,需要进一步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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