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因刑事证据法研究项目随团访美,在接触美国司法和学术界主流观点的同时,也听到一些“不同的声音”。
访问的第一站是纽约警察局。鉴于美国是使用测谎仪比较普遍的国家,我们就此向纽约警察局官员咨询,该局法律部负责人奥尔本罗先生说:“有些人信测谎,有人不信,我认为,测谎仪和巫术差不多。”把作为现代科学技术产物的测谎仪和古代装神弄鬼的巫术等同起来,这倒是我听到的一种新说法。
当讨论窃听和录音话题时,美国专家称:第三者窃听他人谈话是违法行为,但一方当事人称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的内容,在美国则是合法行为,因为这种行为并没有侵犯公民权利(我国最高法院1995年2号司法解释将此行为称为违法,我认为这一解释显属不当)。然而,我提了一个问题,克林顿总统与莱温斯基的绯闻案,为什么莱温斯基将其女友特里普私自录制双方谈话的行为告上了法庭。美方专家首先称这个问题问得好,然后说,在美国总有不同的声音。在联邦司法系统以及绝大多数州这种行为均属合法,而恰好在莱温斯基所在的马里兰州,当事人之间私自录音是非法的,因此莱温斯基小姐能据此起诉。这是以法制表现出来的“不同的声音”。
访问纽约警察局后我们到了美国专门研究刑事司法问题的维拉司法研究所,在咨询会上,就沉默权问题,美方主要专家,美国律师协会刑事司法标准和道德委员会主席戈德斯托克首先发言。他说,我认为
宪法中不应当规定沉默权,我找不到在刑事诉讼中有什么理由要实行沉默权。沉默权不仅给执法人员制造麻烦,而且对公众也不利。因为有了沉默权,警察不得不采取另外的办法来解决问题,有可能侵犯他人的权利。例如,如果某人行使沉默权,法院就不得批准不采用监听等侵犯公民权利的手段。因此我也反对在你们中国的制度中规定沉默权。 就象他自己说的,他的观点只代表少数人的声音。然而我也看到几篇很有分量的专家论文,谈历史、论现实,有调查数据,也有全面的理论分析,论证为什么不应当设立沉默权(这比我们国内一些研究深入得多)。也就是说与主流话语并存,少数人的观点也能得到充分地阐述。 日本学者枝川公一在分析美国人的性格时,称这个民族特别喜欢“抬杠”:“在当今世界上,恐怕没有一个社会像美国那样看重‘对抗’或‘对立’了。在那里,当A提出一个主张后,必然会有B出来反驳,对于B的反驳,C又会来评头论足一番;A反唇相讥,B则会准备许多的言辞挑战,而C则等待着再次出场。”在反对中生存,也许就是他们的生存特点。这也是他们在诉讼中实行对抗制的社会原因。这种特点也许带来需多矛盾,但就社会运作的技术上讲,其好处是比较能够反映并听取不同的意见,而且比较能够应付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