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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美国法上的信用证欺诈例外的豁免

浅谈美国法上的信用证欺诈例外的豁免


黄成


【关键词】美国法 信用证 欺诈例外 豁免
【全文】
  
  信用证是当今国际贸易中被普遍采用的一种贸易结算方式,被英国法官们称为“国际商业的生命线”(life blood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1】。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the principle of independence or autonomy)要求信用证和基础合同(underlying contracts)相互独立,信用证交易是单据交易,银行只处理单据,只要单据之间,单据和信用证之间严格相符,银行就承担独立的付款义务。 正是信用证的这一特点使得信用证可以成为国际商业的生命线。正如事物总是具有两面性,信用证独立性的特点使信用证成为了国际商业的生命线,但是,信用证的独立性却带来了一个梦魇――信用证欺诈。信用证欺诈使得信用证面临了严重的挑战,从而也严重影响了国际商业的发展。因此,有关国家的法律和判例认为,承认信用证独立于基础合同的同时,也允许有例外,即信用证的受益人有欺诈行为,买方可以要求法院下令禁止银行对信用证付款。这就是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fraud exception)。但是,有的时候虽然信用证的受益人虽然有欺诈行为,但是,为了保护参与信用证交易的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银行也必须付款,这就是信用证欺诈例外的豁免(immunization of fraud exception)。
  一、信用证欺诈例外的豁免的理论基础
  一般情况下,信用证的运行有中介银行的参与。在信用证交易过程中,参与进来的银行可能会直接付款,也可能承兑受益人提交的汇票,因此,在信用证交易中享有权利。如果信用证的受益人进行欺诈,这时候就必须在保护作为第三人参与进来的银行的合法权益和保护信用证的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之间进行选择。在进行选择的时候,在考虑利益平衡的时候,我们必须考虑信用证本身的法律特性。【2】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支付方式。信用证法律关系通常与合同法律关系和票据法律关系紧密联系。合同法律关系强调合同双方的合意,票据法律关系强调票据形式和持票人的法律地位。但是,我们必须注意的是,虽然信用证法律关系中通常会出现合同关系,但是,信用证法律关系本身并不等于合同关系。同时,信用证本身也不是票据,不能背书和转让,这是我们在探讨信用证欺诈例外的豁免时必须牢记的。【3】为了让使用信用证交易的商人放心的使用信用证,不对信用证产生信仰危机,同时也为了让银行放心地参与到信用证交易中来,必须保护作为善意的第三人的银行的利益。因为,信用证的本质不是商业信用,而是银行信用,如果银行都不敢参与到信用证交易当中来,那么,信用证的价值就不能得到体现。另外,买方选择与卖方签订合同,就应当承担卖方是不诚实、不道德的商人的风险,因此,买方承担卖方欺诈的风险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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