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则有行为规则与裁判规则之分。行为规则,指公民和企业活动所应遵循的规则;裁判规则,指法院裁判案件所应遵循的规则。例如
刑法、
刑事诉讼法和
民事诉讼法,属于裁判规则。如
刑法第
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不是行为规则,而是裁判规则。民法是为一切民事主体规定的行为规则,无论经济活动如订立和履行合同,或家庭生活如结婚、离婚,均应遵循。如不遵守此行为规则,发生民事纠纷,诉请法院裁判时,法院应以民法作为裁判基准。因此,民法兼有行为规则和裁判规则的双重属性。
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规定,是一切公民均应遵循的行为规则;关于国家机关的设置和权限的规定,是国家机关的行为规则。但
宪法并不规定公民犯罪时如何定罪量刑,不规定合同的有效、无效和如何追究违约责任,不规定结婚、离婚的条件及分割财产的标准,因此
宪法不是裁判规则。
我们说
宪法不是裁判规则,还因为
宪法条文不符合裁判规则的逻辑结构。裁判规则的逻辑结构是:构成要件——法律效果。如
刑法第
232条,“故意杀人”是构成要件,“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是法律效果。
合同法第
52条关于违法无效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构成要件,“合同无效”是法律效果。
宪法的任务,是确定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并不是为法院裁判民刑案件确立裁判基准。因此,
宪法条文不采“构成要件——法律效果”的逻辑结构。如
宪法第
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义务”。既未设定构成要件,也未规定法律效果,只是一个原则性规定。这就是宪法学者所指出的“
宪法的原则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