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郑成思教授建议民法典分为:人法、财产法、债权法三编。见郑成思、薛虹《再谈应当制定财产法而不制定物权法》,载《中国社会科学院要报:信息专版》(第62期)2001年9月6日;厦门大学法学院徐国栋教授建议制定两编制的民法典:第一编人身关系法(第一分编自然人法、第二分编法人法、第三分编亲属法、第四分编
继承法);第二编财产关系法(第五分编物权法、第六分编知识产权法、第七分编债法总论、第八分编债法分论)。见徐国栋《民法典草案的基本结构》,载徐国栋编《中国民法典起草思路论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1页。
如郑成思教授认为“物权”概念不科学,建议用“财产权”概念取代“物权”概念。见郑成思《关于制定“财产法”而不是“物权法”的建议》,载《中国社会科学院要报:信息专版》(第41期)2001年6月8日。另外,在1998年3月民法起草工作小组第一次会议上,江平教授认为“物权”概念和“债权”概念不通俗,建议以“财产权”概念取代“物权”概念,以合同和侵权行为概念代替“债权”概念。在2001年5月的物权法草案专家讨论会上,江平教授声明“不再坚持”这一意见,在2002年4月19日的民法典草案专家讨论会上,江平教授明确表示赞同设物权编和债法总则编。
在2002年4月19日的民法典草案专家讨论会上,与会学者专家一致同意民法典设总则编。
见徐国栋《民法典草案的基本结构》,载徐国栋编《中国民法典起草思路论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1-72页。
见王利明《论中国民法典的体系》,载徐国栋编《中国民法典起草思路论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8-122页。
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版,第17-18页;梁慧星教授受委托起草的《中国民法典:总则编草案》,在第二章自然人的第五节规定人格权,共11个条文。
民法起草工作小组多数成员赞同在民法典设知识产权编。此外,厦门大学徐国栋教授建议,将知识产权法规定在民法典的第二编(财产关系法)的第六分编。见徐国栋《民法典草案的基本结构》,载徐国栋编《中国民法典起草思路论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1页。
2002年4月19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的民法典草案专家讨论会上,郑成思教授和梁慧星教授公开表示不赞成设知识产权编。此外,王利明教授在《论中国民法典的体系》一文中,也主张民法典不规定知识产权,而将知识产权法作为特别法,保留在民法典之外。见王利明《论中国民法典的体系》,载徐国栋编《中国民法典起草思路论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31-132页。
在1998年9月3日民法起草工作小组第三次会议上,小组成员一致同意民法典不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而建议单独制定《国际私法法典》。
2002年4月19日的民法典草案专家讨论会上,与会专家学者一致同意设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编,理由是《国际私法法典》尚未列入国家立法计划,如民法典不设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编,在民法典颁布(
民法通则将同时废止)后,将出现缺乏规范涉外民事关系的规则的法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