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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外国民法的继受


中央政法干校民法教研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基本问题》,法律出版社1957年1月出版。

此后,立法机关考虑到经济体制改革刚刚开始,社会生活处在变动之中,一时难以制定一部完善的民法典,决定改采先分别制定民事单行法,待条件具备时再制定民法典的方针。

1979年至1986年,中国发生了长达7年之久的民法学派与经济法学派的论战。经济法学派多数学者主张不制定民法典而制定经济法典,也有学者建议按照捷克斯洛伐克模式同时制定一部经济法典和一部民法典,甚至有人主张废弃“民法”这一称谓,改称“公民权利法”。该论战因1986年《民法通则》的颁布而宣告结束。见梁慧星《佟柔先生与民法经济法论争》,载梁慧星《中国民法经济法诸问题》,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329页。

梁慧星教授受托起草总则编、债法总则编和合同编;王利明教授受托起草人格权编、侵权行为编;唐德华法官受托起草民事责任编;郑成思教授受托起草知识产权编;巫昌桢教授受托起草亲属编、继承编;费宗祎退休法官受托起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编。

2002年4月19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的民法典草案专家讨论会上,王家福教授建议民法典设10编:第一编总则;第二编人格权;第三编物权;第四编知识产权;第五编债法总则;第六编合同;第七编侵权行为;第八编亲属;第九编继承;第十编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得到与会学者专家一致同意的是:总则编、物权编、债法总则编、合同编、侵权行为编、亲属编、继承编、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编。关于是否设人格权编和知识产权编,未达成一致意见。

见梁慧星教授受委托起草的《中国民法典大纲草案》,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3卷,第800-832页。此外,中国政法大学民法教研室向民法起草工作小组提交的《民法典设计方案》,建议制定德国式五编制的民法典。

在1998年3月25日的民法起草工作小组第一次会议上,小组成员费宗祎主张编纂“松散式、邦联式”的民法典。

见梁慧星《当前关于民法典编纂的三条思路》,载徐国栋编《中国民法典起草思路论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页。

见徐国栋《民法典草案的基本结构》,载徐国栋编《中国民法典起草思路论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6-104页。

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3页;王利明《论中国民法典的体系》,载《中国民法典起草思路论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版,第111-115页。

见米建《现今中国民法典编纂借鉴德国民法典的若干思考》,载范健等主编《中德法律继受与法典编纂》,法律出版社2000年11月版,第22-25页。

见梁慧星《民法总则》,法律出版社2001版,第17页;梁慧星受民法起草工作小组委托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大纲草案》,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3卷,第800-832页。2002年4月19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的民法典草案专家讨论会上,王家福教授建议编纂10编制的民法典,系在七编制基础上增加“人格权”、“知识产权”和“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三编,仍属于以德国式五编制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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