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录是法国巴黎大学法学学士,高种是日本中央大学法学学士,朱献文是京师大学堂速成科第一期保送日本留学生,法学学士。
中国法制史学者杨鸿烈指出:“民国时代编纂法典,不过完成清代未竟之业而已”。见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下册,上海书店1990年版,第1032页。
由傅秉常、焦易堂、史尚宽、林彬、郑毓秀五人组成,并聘司法院长王宠惠、考试院长戴传贤及法国人宝道(Padoux)为顾问,以何崇善为秘书,胡长清为纂修。
1929年4月完成总则编,经立法院4月30日审议通过,于5月23日正式公布;同年11月完成债编,经立法院11月8日审议通过,11月22日正式公布;同年11月完成物权编,经立法院11月19日审议通过,11月30日正式公布;1930年12月完成亲属编和继承编,经立法院审议通过,于12月26日正式公布。
见王泽鉴《民法五十年》,载《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5册,第4-5页。
立法院院长胡汉民等拟定的《民商法划一提案审查报告书》,详述采纳民商合一之理由,其主要理由:中国本无商人之特殊阶级存在,不宜单独立法;若制定商法典,当以商行为为标准,但何种行为属于商行为,难以界定;若采民商法分立,如一方为商人,一方非商人,在法律适用上亦感困难;制定民商合一法典,符合中国社会实际状况及现代立法之潮流。见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3-14页。
另行制定此等民事特别法的理由:(1)因公司、票据、海商、保险等事项,商界习惯日新月异,如订入民法典则修改不便;(2)
海商法、
保险法中大部分事项具有行政性质,不宜订入民法典;(3)此前已有公司、票据、海商、保险等法律草案,只须稍加修改,即可颁行;(4)如全部订入民法典,则卷帙浩繁,检阅不便。见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8-29页。
转引自范健等主编《中德法律继受与法典编纂》,法律出版社2000年11月版,第36页。
王泽鉴教授肯定这部法典“在台湾顺利实施,毫无阻碍”,“获得人民的信赖与尊重,并经由判例与学说之协力,而能持续不断的成长与发展”。见王泽鉴《民法五十年》,载《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五册,台1991年10月版,第8页。
例如,这一草案完全采纳苏俄民法典编制体例,将亲属法排除在民法之外;不规定“物权”而仅规定“所有权”;不使用“自然人”概念而用“公民”概念代替;仅规定诉讼时效而不规定取得时效;片面强调对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的特殊保护等。
北川善太郎指出,日本、韩国、中国及中国台湾民法,均属于大陆法系中的德国法系。见北川善太郎《民法总则》,有斐阁1993年初版,第105页。
1964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简称“四清运动”,至1966年发展为“文化大革命运动”。“文化大革命”期间,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被撤销,称为“砸烂公、检、法”。
唐德华主编《民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1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