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德国式五编制”还是“法国式三编制”?
多数学者认为,德国式五编制体例的特点在于着重法律规则的逻辑性和体系性,便于法官适用,易于保障法制的统一和裁判的公正,加之中国自清末即已继受德国式编制体例,因此建议仍以德国式五编制为基础,并吸收新荷兰民法典、新蒙古民法典和新俄罗斯民法典的经验,将债权编分解为债法总则、合同和侵权行为三编,制定七编制的民法典。[29]相反的意见,批评德国式五编制体例的弊病在于使“人法”淹没于财产法之中,赞赏法国式三编制的优点在于符合罗马法的“人法优位主义”,因此建议制定“三编制”民法典或者“两编制”的民法典。[30]
(五)关于是否保留“物权”概念和“债权”概念?
多数学者强调,“物权”概念和“债权”概念是大陆法系民法的基础性概念,建议以“物权”概念和“债权”概念为基础,划分为“物权编”和“债权编”。相反的意见不赞成采用“物权”概念和“债权”概念,建议以“财产权”概念取代“物权”概念,同时以“合同”概念和“侵权行为”概念取代“债权”概念,划分为“财产法编”、“合同编”和“侵权行为编”。[31]
(六)是否设“总则编”?
多数学者主张按照德国民法典的编制体例,设立民法典的总则编,规定民法基本原则、主体、客体、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及期间、期日等制度。[32]相反的意见认为,由于设立民法典总则编,破坏了罗马法“人法――物法”的基本结构,“人法”被淹没于总则的庞杂规定中,人文精神被淹没于各种技术性规定中,建议放弃“总则”这一过时的结构,制定划分为“人身关系法”和“财产关系法”两编制民法典。[33]
(七)人格权是否独立设编?
一种意见认为,人格权单独设编符合保护人权的要求,并且突出民法以人为本的立法思想,建议民法典单独设立人格权编。[34]相反的意见认为,人格权为民事主体资格应有的内容,具有与民事主体不可分离的性质,不宜单独设编,建议在总则编自然人一章规定人格权。[35]
(九)关于知识产权法
多数意见强调知识产权在知识经济时代的重要性,建议在民法典设立知识产权编。[36]相反的意见,考虑到专利权和商标权难以与程序规则分离,及知识产权法必须随科学技术的发展而频繁修改,建议民法典不设知识产权编而在民法典之外保留现行《
专利法》、《
商标法》和《
著作权法》,作为民事特别法。[37]
(十)关于国际私法
一种意见认为,考虑到20世纪以来制定国际私法法典已成为共同趋势,及中国国际私法学界已经起草了《国际私法示范法》,因此建议在民法典上不规定冲突规范,而在民法典之外另行制定《中国国际私法法典》。[38]相反的意见,建议沿袭现行《
民法通则》的做法,在民法典上设立“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编。[39]
六、结语
第一期的立法继受,继受目标是大陆法系的德国民法、日本民法和瑞士民法,其立法成就是《中华民国民法》;第二期的立法继受,因为政治经济体制的和意识形态的原因,转向继受苏联民法;第三期的立法继受,可进一步区分为前期(80年代)和后期(90年代),前期仍主要继受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民法,其立法成就是《
经济合同法》和《
民法通则》,后期主动调整继受目标,转向主要继受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其立法成就是新《
合同法》。此外,从90年代颁布的新《
合同法》等民事法律可以看到,中国对外国法的继受呈现出继受目标“多元化”的现象,在维持大陆法系的德国民法的概念体系基础之上,广泛参考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成功的立法经验和判例学说,兼采英美法系的灵活制度,并着重与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协调一致。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必将继续推进这一从新《
合同法》开始的“多元化”立法继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