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因废除国民政府时期的全部法律(包括《中华民国民法》),国民政府时期的全部民法教材均被废弃,大学法律系直接采用苏联民法教材,请苏联专家授课。直到1957年才出版了第一部民法教材,也是改革开放之前中国唯一正式出版的民法教材。[18]这一民法教材,是在参考苏联民法理论的基础上编写的,表明中国对苏联民法理论的全面继受。
第四,中国对苏联民法的继受,因1959年中国共产党对苏联共产党修正主义路线的批判而告终结。于是,苏联的法律和理论与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和理论一样,成为革命批判的对象,导致1964年的《民法草案(试拟稿)》拒绝继受一切外国法律。
四、改革开放以来(1978年――)的立法
(一)1982年的《民法草案(第四稿)》
中国在经历“十年文化大革命”之后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民法的地位和作用开始受到重视。1979年11月成立民法起草小组,至1982年5月起草了新中国第三部《民法草案(一至四稿)》。[19]《民法草案(第四稿)》,包括8编:第一编民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编民事主体;第三编财产所有权;第四编合同;第五编智力成果权;第六编财产继承权;第七编民事责任;第八编其他规定。其编制体例和主要内容,主要参考1962年的苏联民事立法纲要、1964年的苏俄民法典和1978年修订的匈牙利民法典。
(二)1981年的《
经济合同法》
《
经济合同法》包括7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三章经济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第四章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第五章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第六章经济合同的管理;第七章附则。共47条。虽说是在《民法草案(第四稿)》合同编的基础上制定的,但受到苏联经济法学派的理论的强烈影响。[20]
(三)1985年的《
涉外经济合同法》
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和发展国际商事贸易的需要,1985年制定了《
涉外经济合同法》。包括7章43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履行和违反合同的责任;第四章合同的转让;第五章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六争议的解决;第七附则。该法除法律名称保留了“经济合同”概念,留有一点苏联法律和理论的痕迹外,结构和内容主要是参考英美法契约法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中国民事立法继受英美法和国际公约的开始。
(四)1986年的《
民法通则》
《
民法通则》是在《民法草案(第四稿)》第一编总则的基础上制定的,包括9章,156条: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公民(法人);第三章法人;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第五章民事权利;第六章民事责任;第七章诉讼时效;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九章附则。由于是以《民法草案(第四稿)》的总则编为基础,因此主要受1962年的苏联民事立法纲要、1964年的苏俄民法典和1978年修订的匈牙利民法典的影响。
(五)1999年的新《
合同法》
为了适应发展现代化市场经济的要求,实现交易规则的统一和与国际接轨,1993年开始起草新
合同法,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新《
合同法》包括总则8章、分则15章共23章428条。该法采用了德国民法的概念体系,许多原则、制度和条文,可以从德国民法、日本民法和中国台湾民法上找到它们的原型。其总则和买卖合同部分,参考了《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ICC)、《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欧洲
合同法原则》(PECL)和英美契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