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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德胜诉五峰客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案

罗德胜诉五峰客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案


朱友学


【关键词】停薪留职 擅自离职  单方解除合同  劳动关系解除
【全文】
  案情:
  原告,罗德胜,男,1952年9月3日出生,土家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清水湾乡田家坪村二组。
  被告: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客运公司。
  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单位职工,1997年5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停薪留职合同期满后原告要求重新安排工作,被告拒绝,没有与原告协商而解除合同。现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1998年5月至2000年6月工资9120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5000元;额外经济补偿7500元;养老保险金1999年至2000年2280元,合计33900元。
  被告辩称,原告1997年5月1日至1998年4月30日停薪留职。合同规定,原告每月交费150元,期满后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需在期满前一个月提出申请,逾期半个月不报到,按自动离职处理。但合同期满原告只交8个月费用1200元,违约在先。且长达五个月未联系。之后,双方约定1999年3月1日处理有关事宜,原告又逾期未到。按《五峰县客运公司职工停薪留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原告属自动离职。不应由被告承担任何补偿。
  原告1970年参军,1980年复员在本县砖瓦厂(集体企业)任司机。1995年经本人要求调入被告公司任司机。1997年6月13日,原告要求,并经被告同意,按照《办法》与被告办理1997年5月1日至1998年4月30日停薪留职协议:原告每月向公司交养老金和管理费150元。过期不交按自动离职处理,停薪留职到期要按时到公司报到,重新录用要签订劳动合同。逾期半个月不报到,按自动离职处理。停薪留职期满,原告共欠费用4个月600元,逾期未到公司报到。从1998年7月至同年11月,被告单位改制,部分职工自愿买断工龄,买断和未买断工龄的职工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重新录用就业。同年12月23日,双方约定1999年3月1日处理有关事宜。原告再次逾期后,被告同年3月18日就改制后职工变动情况给劳动部门出具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被告为原告代缴养老统筹金至1998年12月。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解决工资福利待遇及安排工作未果,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超过仲裁时效,被五劳仲裁字(2000)第1号裁决书驳回,于2000年2月28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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