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无论在中、外,版权(著作权)之从特权的起源而演化为现代民事权利的过程,则在几种不同的知识产权中,特别具有典型性。此外,在中国,即使在古代,版权之所以作为特权出现后不久(大约—、二百年)就一度被作为民事权利、作为创作者的特权(而不仅仅是出版者的特权)受到保护,也具有典型性,故下文有必要多费些笔墨。
3、版权的起源
在今天,提起“版权”或“版权法”人们往往联想起“印刷”、“出版”。甚至常常有人把“版权法”同“出版法”相混淆。的确,出版与版权,在历史上曾有过极密切的关系。在版权保护的客体主要是图书,而图书的出版又主要通过印刷的途径去完成时,这种密切的关系就表现为版权与印刷的关系了。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在英国颁布时,就连英文中也还没有“版权”一词。这部法律当时的归类,也被归入英国安娜女王时期“印刷法律”中,该法律的标题是“保护已印刷成册之图书法”的意思。
(1)版权在中国的起源
无论东、西方的知识产权法学者,都无例外地认为版权是随着印刷术的采用而出现的。但在过去许多年代里,大多数西方的版权法学专著成知识产权法学论述,又一律把古登堡(J.Gutenberg)在欧洲应用活字印刷书看作版权保护的开始。倒是一些从事印刷科学研究的自然科学领域的西方学者始终肯定地认为欧洲的印刷术是从中国传入的。近些年,西方版权法的著述中。:才渐渐对于版权最早产生于欧洲发生了疑问。198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专家们在该组织出版的《版权基本知识》中指出:“有人把版权的起因与15世纪欧洲印刷术的发明联系在一起。但悬,印刷术在更早的很多世纪之前就已在中国和朝鲜存在,只不过欧洲人还不知道而已。”
如果版权确实是随着印刷术的采用而出现的,它就应当最早出现于中国。
1907年,英国人斯坦因(Aruel Stein)从中国的敦煌千佛洞中盗走了一部唐懿宗咸通九华(即公元868年)四月十五日由王玠印成的汉字本《金刚般若波罗密经》(即《金刚经》,现存于伦敦大英博物馆)。在许多年里,这一直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雕板印刷书籍。从图画的印刷品来看,中国最早的雕版印刷品(即印在上述金刚经扉页上的)“佛祖与长老须菩提及诸比丘、比丘尼”扉话,比现存欧洲最早的雕版印刷画(也是欧洲最早的雕版印刷品),1423年的“圣克利斯道夫像”,要早500多年。1966年,在韩国的庆州佛光寺释迦塔内,又发现了唐武后长安四年至玄宗天宝十年之间(即公元704——751)印成的汉字雕版印刷品《无垢净光大陀罗尼经咒》,把印刷品的出现时间提前了100多年。
人们大都认为,无论在日本还是在朝鲜发现的唐代印刷品,都是自中国传入、或是中国早期雕板印刷术影响下的产物。这里插一句题外话:在无其它任何史料作支持的情况下,韩国学者仅以在韩国发现一件印刷品而断言印刷术起源于朝鲜,是不科学的。雕板印刷术的采用,在中国最早可以追溯到隋朝。
在西方,仅仅采用了雕版印刷,还很难提高图书的出版速度。因为那里使用的是拼音文字。在中国,情况就不一样了。各自独立的方块文字,使得采用了雕板(而不是活字)印刷,就有可能大规模地出版图书。宋徽宗时期邵博著的《见闻后录》、孔平仲著的《珩璜新论》,以及元仁宗时期王祯著的《农书》,都记载了这样一段史实:五代后唐长兴二年(即公元932年),经宰相冯道、李愚等建议,朝廷命田敏在国子监主持校正《九经》(即《易》、《诗》、《书》、《周礼》、《仪礼》、《礼记》、《左传》、《公羊传》、《谷粱传》),并且“刻板印卖”。可以认为当时的国子监使世界上第一个官办的,以出售为目的而而大规模印制图书的“出版社”。根据宋、元的史料记载,自田敏校正及印售《九经》开始,“天下书籍遂广”。“校正”的目的是防止作品中的遗漏和错误,校者在其中要花费较多的智力劳动;印、售则为了扩大作品的传播范围,收取成本费并进而取得利润。这些因素,使版权保护在当时已有了客观上的需要。
据宋代新安人罗壁所著《识遗》记载,在北宋神宗继位(公元1068年)之前,为保护《九经》监本,朝廷曾下令禁止一般人随便刻印这部书(即“禁擅镌”);如果想要刻印,必须先请求国子监批准。这实质上是保护国子监对《九经》监本的刻印出版的一种专有权,它与英国第一部版权法颁布之前,英国、法国、威尼斯等地的君主或封建统治集团赐给印刷出版商的翻印特权很相似,但比欧洲的这类特权早出现近500年。
有些研究中国历史的外国学者,以及少数以外国学者论断为依据研究本国历史的学者,均从五代产生的“特权”出发,延继下去看待在其之后的中国历史上出现的版权保护。他们并未想到要提出这样的问题:如果君主对国家所有(获国家控制)的印刷出版部门给予的特殊保护继续扩大,延及君主(或代表君主的地方政权)发布禁令,为私人刻印出版的书籍提供特别保护,那么就同近代的民事法律关系更接近,与今天“版权”的概念更接近了。在宋代毕生发明活字印刷术的100多年之后,这样的禁例确实出现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