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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如何定位

  
  这种认识上的巨大反差,必然使我们在定位时产生困难。如果中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者就在矛盾中把“往前走”和“往回收”这两种思想写入同一篇文章,这篇文章不太可能写好。思科对华为的诉讼、6C集团向中国企业索取使用费等事实,似乎支持着前一种认识。与地方保护主义结合的商标假冒、盛行的“傍名牌”,使国内诚信的名牌企业多数做不大,无法与国际竞争对手抗衡的事实。盗版使大批国内软件企业不得不放弃面对国内市场的自主研发,转而为外国公司的外国市场做加工,以避开国内盗版市场,从国外收回一点劳务费的事实,又像是在支持着后一种认识。
  
  知识产权制度的本质是鼓励创新,不鼓励模仿与复制。这种制度利弊几何,还会长期争论下去。例如,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即不赞成在中国搞专利制度的人,至今仍认为专利制度阻断了企业无数仿制与复制的机会,对我国经济是不利的。不过,“温州制造”不断在国际市场上被“温州创造”所取代,后者成本远低于前者,获得却远高于前者的事实,应当使人们对专利制度的利弊十分清楚了。
  
  知识产权制度绝非无弊端。中国古语“有一利必有一弊”,不惟知识产权制度如此。但只要其利大于弊,或通过“趋利避害”可使最终结果利大于弊,就不应否定它。至少,现在如果再让科技、文化领域的创作者们,回到过去的科技和文化成果“大锅饭”的时代,恐怕只有议论者,并无响应者。至于创作者与使用者权利义务的平衡上出现问题,可以通过不断完善“权利限制”去逐步解决。知识产权制度中对我们自己的长项?例如传统知识?保护不够,也可以通过逐步增加相关的受保护客体去解决。
  
  总之,牵动知识产权这个牛鼻子,使中国经济这头牛跑起来,袁隆平、王选等人已经做了,更多的创新者还将去做。我国一批真正能打入国际市场并且站住脚的企业,重工业中的宝钢、家电产业中的海尔、计算机产业中的联想,也正是这样做的。用他们的话来说,就是“以信息化促工业化”。
  
  [三]
  
  任何私权与公共利益之间,都不仅有“平衡”问题,而且有前者服从后者的问题,不惟知识产权如此。任何私权的所有人与使用人、所有权人与用益权人之间、不同权利之间,则是另外一种“平衡”问题。这两组问题是不应被混淆的。由于作为物权客体的有形物(特定物)不太可能被多人分别独立使用,因此在物权领域不太可能发生把使用人的利益与公共利益混淆的事。而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信息(无论是技术方案、作品,还是商标标识),由于可以被多人分别独立使用,在知识产权领域把使用人的利益与公共利益混淆的事就经常发生。现在的多数“知识产权平衡论”均存在这种混淆,而这又是进行知识产权战略研究之前必须搞清楚的基本理论问题。另外,权利滥用现象的存在与否,与权利保护的法律制度水平的高与低,本不是一回事,也无必然联系。这二者也是目前被众多学者混淆起来并大发议论的题目之一。例如,在我国物权法尚未独立成法、物权保护水平不可言高的今天,滥用物权(如加高建筑遮人阳光、路上设卡阻人通行等)现象并不少见。所以,我们有必要在立法中禁止知识产权的滥用,与我们是否有必要宣布我国依Trips协议提高了的知识产权保护“超高”了,应当退回来,是完全不同的两个问题,只能分别研究、分别作结论。此外,如果谈到批判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用垄断地位,在专利等许可贸易中滥用权利,而居然不知我国的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之中,已经有禁止性规定,从“不知”出发,大讲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缺失”,则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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