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制作刑事裁判文书技术规范要求的意见〉》
李宇先
【关键词】解读 裁判文书技术规范
【全文】
1999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51次会议通过了《
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以下简称
《样式》),规定
《样式》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此后,自2000年1月11日起还施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试行)》。最高人民法院还作出了《关于印制<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规定了一些技术规范。各地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文书由此开始走向规范化道路。但是在贯彻
《样式》的过程,由于
《样式》的说明引用的技术标准是过时的,还有一些不完全之处,各地在刑事裁判文书的技术规范不统一。因此,为了规范湖南省法院系统刑事裁判文书的技术规范,提高刑事裁判文书的质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制作刑事裁判文书技术规范要求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补缺拾遗。
一、关于《意见》制定的依据
由于《意见》主要是从技术规范的角度规范刑事裁判文书,是形式规范,不是内容规范,因此,《意见》制定的主要依据是有关国家标准和
《样式》。包括:1984年2月27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和1996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标点符号用法》,按照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要求及2000年1月1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试行)》,并结合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文书的特点而制定的。
二、关于文字字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