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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校财税法骨干教师培训班综述

  二、坚持宪法基本原则,从教学理论与实践结合上推进理论创新。第一,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理论联系实际,倡导不同的学术观点的交流辩论,鼓励理论创新。第二,坚持教学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一切从实践出发。第三,中国国情与借鉴国外理论相结合。第四,与时俱进,推进理论创新。
  三、紧密联系财政工作和财政法治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加强对财政和财政法制建设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问题的理论研究和思考。第一,联系财政工作实际,围绕财政中心工作,做大一个蛋糕(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蛋糕),用活两大存量,推进三项改革促进经济较快较协调发展,综合运用财政政策推进企业改革,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第二,规范财政管理体制,明确各级政府支出责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规范转移支付的方法。第三,联系法治工作实际,实现法治财政。第四,加强教学与实际工作部门的联系,提供更多交流的平台。
  朱少平主任讲授的主题为“《国有资产法》与《政府采购法》的立法背景分析”。首先,朱主任介绍了政府采购法的立法背景。接着,朱主任介绍了法案起草中争议较大的几个问题:一是关于立法目的。在起草时,对于是否要规定保护公平竞争和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目标,专家有分歧。最后认为,保护公平竞争通过招标投标法可以实现,没有必要规定在政府采购法中。而关于国家宏观调控目标,本身政府采购是基于国家掌握的资源,对市场的影响作用大,可以对市场进行引导,但不应规定在立法目的中,政府采购的首要职能是满足政府需要,降低成本,提高采购质量。而政策倾斜只是其派生功能并非主要功能。因此在目的中没有规定该条,但在法律条文中规定了向中西部倾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原则。二是关于调整范围。政府采购不同于政府的采购,不再是简单的政府为满足自己职能的需要而进行的物品、物资的购买活动。它的特点是:(1)主体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事业单位、团体组织;(2)资金来源是财政资金;(3)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限额采购额度以上的。三是关于第四条,也是争议最大的一条。政府采购法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是否意味着关于货物、服务未采用招标投标的,不适用招标投标法?这一条规定是基于国务院确定计委作为招标投标主管部门,主要项目是工程建设,但却忽略了潜在问题。最后只能是由招标投标法的第二条来解决这一疏漏,招标投标法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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