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杨副司长还明确提出:个人综合素质在执法活动中具有重要作用,它包括业务能力、责任心、先进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理念。面对当前比较严峻的局面,执法人员不仅要具备完备的法律知识,还要具备比较高的责任心、责任感。
徐孟洲教授讲授的主题为“案例教学法在财税法教学中的运用”。徐教授认为案例教学法在财税法教学中具有重要地位,是财税法教学的重要方法。将普遍的案例教学法应用到财税法的教学中,尤其是在学生对财税法原理有了一定了解的基础上引入案例,这是教学方法的革新,但同时也要注意与其他方法的相互配合。
徐教授认为法学教育的目标在于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的法学原理和法学知识来解释法律现象、解决实践中的法律问题。财税法教学也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通过案例说明法学上的原理,在课堂原理讲授的基础上,对原理进一步具体化。在中国,最高法院公报公布一些案例以及案例要览,虽然不像英美法系国家具有法律创制的地位,但对于司法仍有指导意义。因此在课堂中的案例讨论很有意义,而案例教学的重要性也得到普遍认可。案例教学法的关键在于案例的选取。
关于案例选取的问题。他认为必须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第一,选择适当的案例,尤其是典型性案例。典型案例应当具备:真实性、典型性、与授课的内容相联系以及与授课的对象相联系。第二,案例讨论的组织。教师应当组织和引导每个学生参与讨论、随时交流、发现问题和分歧,并选择适当的实际给予澄清。
徐教授在分析了案例选取这一重要问题后,又谈到了案例教学法的新发展,即诊所式教学法。在诊所式教学法中,学生面临的问题与律师在职业过程中遇到的场景相类似,学生可以基于自己的角色来解决问题。在与当事人、法官的交流中,在角色扮演的过程中,其表现直接获得社会的评价。诊所式教学法是在案例教学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二者最大的差别在于,后者是将间接的法律经验知识作为传授的核心内容,而前者则是运用直接的、第一手的案例或律师经验作为传授内容,面对的都是真实的事件,学生也真实地在其中充当一定角色,运用所学知识和法律思维判断,真实地解决问题。诊所式教学法的特点主要有三个。第一,对于学生而言是直接体验的学习。第二,注重提供自由的教学机会。第三,通过实践而学习,是学徒式学习和实习的发展。
李绍刚副司长讲授的主题为“财政法治建设与财政法人才培养”。李副司长围绕财税法治实践,讲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进一步推动法学教育、理论研究,是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必然要求。第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需要理论支持。第二,实践呼唤财政法理论和法学理论。第三,培养造就财政、法律的复合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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