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剑文教授认为,财税法教学改革的思路是,在21世纪的最初十年,初步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财税法教学体系;第二个十年则形成有中国特色的财税法教学体系;第三个十年争取达到世界发达国家水平,这需要在课程设置、任课教师、教学方式与内容、人才培养、教材建设方面要做出很多努力。
杨益民副司长讲授的主题为“税收法治建设与税法人才培养”。杨副司长首先阐述了如何看待从80年代至今法治建设所取得的成就。然后指出,现今的人大和以前的人大是不可同日而语的,现今的人大组成人员以前任政府机关的主管官员为主。这些官员受到过国内外先进思想的影响,具有比较革新的观念,同时也排除了行政权对其做出独立决断的限制因素,人大做出的决定更符合中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也更体现民意。这是中国法治建设的一个表现。
杨副司长从以下几方面分析了我国今后法治建设的复杂性。一是执法中的难题,从目前注册税务师的现状可以大体看出中国依法行政的困境。税务总局考虑到我们现实中设置的税务代理成为强制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纳税人的权利。对此,税务总局和各级政府出台了相应的规定要求税务代理和税务局脱钩,2002年基本完成税务代理机构与税务局的脱钩。然而伴随着常州铁本以及湖北广水强制税务代理案件的发生,使得税务系统的官员得以清醒。税务代理明脱暗不脱的现状仍然是普遍的,税务代理与税务局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通过隐蔽的挂靠关系以谋求各自的利益,而税务代理机构通过种种变相的方式给税务局回扣,这就出现了税务局和税务中介机构错位局面,依法行政的贯彻并没有深入到实践中去。二是立法中的难题。《
行政许可法》在颁布之前的审议过程,表明该部法律是受到人大和国务院的极大重视的,但是“非许可类审批类项目”的出台导致《
行政许可法》所规范的项目并不是税务系统的主体项目,这使得《
行政许可法》的效力大大减损,并没有发挥想象中的作用。三是在征税中法律的规定与执法实践相冲突的问题。杨副司长举了大庆石油公司缓交税的事例,省政府是基于省财政风险的考虑而运用缓交税的方式来避免财政风险出现,保证财政收入的平衡。由于客观现实的影响,立法和执法中的出现冲突给执法带来了难题。种种情况向我们昭示了财税法治建设仍然是任重道远的,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实践都要贯彻这一理念。